潍坊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6)

2021-02-21 10:35

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期限届满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项目的具体情况,应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期限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条 开标、评标应当在指定的有形市场内进行,市物业主管部门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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