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位做详细记录。
7.1.3 制造/施工监理
7.1.3.1 储罐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全过程监理,并会同验收;监理单位应当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对第Ⅲ类储罐,监理企业应具有专业甲级的企业资质;对第II类储罐,监理单位应具有专业乙级(含)以上的企业资质;对第I类储罐,监理单位应具有专业丙级(含)以上的企业资质。储罐用户应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确认。
7.1.3.2 储罐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协同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必要时, 储罐设计单位也应协同建设单位参与审查。
7.1.3.3 储罐建设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中间环节进行质量验证,确保施工质量。
7.1.4 产品铭牌
施工单位应在储罐明显部位装设产品铭牌,铭牌应包含的详细内容见附录C。
7.1.5 交工资料
储罐交付使用时,施工单位应向用户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至少包括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a) 竣工图。若施工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改变等,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修改通知单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直接标注。标注处应有修改人和审核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竣工图样上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应有施工单位名称、施工许可证编号和“竣工图”字样。
b) 储罐产品数据表(附录D);
c) 储罐交工验收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