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基本情况登记表(3)

2021-02-21 11:07

11、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起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通知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他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政府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2)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代理机构

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与本投标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必须填写)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投标人保证金提交及退还账户(不得填写个人姓名) 全称: 账户: 开户行: 投标人本项目结算账户(不得填写个人姓名)

全称: 账户: 开户行: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投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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