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 改制 政策皖政办(2000)3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土地
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0〕32号? 2000年6月19日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是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盘活土地存量资产是搞活国有企业的一条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入手,稳妥地处置好国有企业现有土地资产,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经贸委安徽省财政厅?
( 二○○○年五月十九日)??
为优化国有企业现有土地资源配置,发挥土地资产的综合效用,帮助国有企业脱困和发展 ,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国有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中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实际出发,合理处置土地资产,优化企业土地资源配置
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对土地资产予以处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
1、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2、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
3、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4、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土地,但批准保留划拨用地期限每次不得超过5年:?
1、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的国有企业;
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符合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