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6)

2021-02-21 11:42

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已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某年5月,某市邮电局在其营业厅内贴出通告,通告规定:凡由市邮电局安装电话的用户,一律到本市邮电器材公司购买电话机。用户办理装机手续的同时,必须先交纳购电话机款,否则不予办理装机手续。通告执行了一段时间后,有关部门接到用户举报,对邮电局的这一行为进行了查处。经调查发现,市邮电器材公司系市邮电局的下属企业。

问题:

(1)邮电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

(2)这类行为为什么被有关法律所禁止?

(3)这类违法行为应由什么机构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部门对邮电局的这一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邮电局的行为属于公用企业强制交易的行为。

(2)由于这类行为限制了用户、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将生产同种商品的其他经营者完全排除在特定的市场之外,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因此被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

(3)应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4)责令邮电局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甲乙两厂均为某市生产饮料的企业,使用在饮料上的商标分别注册为A和B,其中,甲厂是老牌企业,乙厂是后起之秀。由于乙厂饮料质优价廉,销路很好,导致甲厂的经济效益下降,甲厂为在竞争中取胜,在该市电视台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广告词中称:目前,本市有一些厂家生产的同类商品与本厂生产的保健饮料在质量上有根本差别,系本厂产品的仿制品,惟有本厂生产的A牌饮料不含化学成分,才是正宗,特提请广大消费者注意,购买保健饮料时,请认准A牌商标,谨防上当受骗。甲厂的广告在市电视台播出后,许多经营乙厂保健饮料的客户纷纷找乙厂退货,称其为仿制产品,致使乙厂生产严重滑坡,造成近十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乙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要求处理。

问题:

(1)甲厂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此案?

(3)乙厂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损失额应当如何计算?

参考答案:

(1)根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甲厂的行为既是一种引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练习题及答案(6).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D15土方回填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