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金属幕墙工程
9.3.1 本节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的金属幕墙工程的质量验收。 说明:
9.3.1 本条所规定的金属幕墙适用范围,参照了《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
—2001)的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50 m的金属幕墙工程目前尚无国家或行业的设计和施工标准,故不包含在本规范规定的范围内。
主控项目
9.3.2 金属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和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
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说明:
9.3.2 金属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配件大部分都有国家标准,应按设计要求严格检
查材料产品合格证书及性能检测报告、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严禁使用。
9.3.3 金属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9.3.4 金属面板的品种、规格、颜色、光泽及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进场验收记录。
9.3.5 金属幕墙主体结构上的预埋件、后置埋件的数量、位置及后置埋件的拉拔力必须
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拉拔力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3.6 金属幕墙的金属框架立柱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金属面
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3.7 金属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密实、均匀、厚
度一致。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3.8 金属框架及连接件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9.3.9 金属幕墙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