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筹集、使用,适用管理办法
审核后报销。
四、经费报销程序
报销经费开支应该在发生开支后二周内完成。报销凭证应该由经办人签字,并经主任、副主任复核后签字方可报销。报销开支费用一律由当事人亲笔签字,禁止任何人代签或使用印章。签字应该同时签署日期。经费报销凭证应该连续编号并当日登记账簿。经费开支严格遵守财务会计管理的规定。
五、经费的使用公布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栏中向全体业主公告至少7日,接受业主质询。每年对全年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时间至少14日。
业主代表对经费使用情况有异议,应该在公告期内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提出质询。业主委员会对业主代表质询的书面答复,应该在公示栏中公告至少14日。业主代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责成业主委员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代表签名代表业主)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报告应该与经费使用报告同时公告。对审查报告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社会中介机构提出质询。中介咨询机构对业主代表质询的书面答复,应该在公示栏中公告至少14日。
六、特别规定
1、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由业主筹集工作费用的,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由业主向楼层业主代表交纳,楼层业主代表收取后向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出纳员交纳。
2、业主委员会可以对在规定时间内不交纳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工作经费的业主,进行公示催交。公示内容至少包括业主姓名(名称)、房号(物业编号)、拒绝交纳金额、业主委员会催交情况等。
3、对经过两次(含)以上催交,仍拒绝交纳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维护涉及业主权利的所有行为时,可以不包含该业主,也可以不对该业主履行义务。
七、本规定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公告15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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