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的领导,无权对党组织的建议提出异议,政府文件没有过错,所以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建议不予理睬。事隔不久,县人大常委会重要负责人又向县委作了专门汇报,县委也没有明确表态。在这种情况下,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就县政府的这一任免文件进行专题审议。会上全体常委一致认为县人民政府这一任免决定事先未经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通过了将其撤消的决定。
提问:
(1)该县政府的人事任免文件该不该撤消?
(2)发生此类事件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1)这是一起人事任免争议,我们认为该县政府的人事任免文件应该予以撤消。这是因为:首先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乡、镇长的任免必须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县政府无直接任免权,该县政府的人生任免文件是不合法的。其次,各级国家立法机关享有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的权力。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国务院判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消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有权撤消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可见,该县人大常委会撤消县政府不适当的人事任免文件是有法律依据的,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
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该县政府以坚持当党的领导作为这次人事任免的依据是不正确的。党对人事工作的领导表现为选拔、推荐人员,提出人事任免建议,但这种建议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案例中,县委对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汇报没有明确表态是不对的。
(2)发生此类事件的根本原因在该县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人员缺乏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在"议行合一"体制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立法机关,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处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是同级国家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对政府来说,认真贯彻立法机关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主动接受立法机关的监督,既是在坚持民主原则,也是在坚持法制原则。
四、深圳机场选址方案之争(行政决策)
1987年,关于深圳机场的选址方案有两种:一是在市北建黄田机场;二是在市区南面填海建白石洲机场。建黄田机场的理由是:客源主要来自内陆地区,不会影响城市的发展,便于飞机安全飞行。建白石洲机场的理由是:与香港共用,争取更多的国际客源。机场到底建在哪里,争论非常激烈。反对建白石洲机场的人认为,机场建在白石洲,妨碍城市的进一步发展,机场自身也无扩展的余地,机场的噪音严重影响深圳大学,而且对附近的红树林和鸟类保护区带来破坏性的影响。赞成建白石洲机场的人认为,与香港争客源是最重要的,上述问题可以采取安装双重玻璃窗和“驱鸟器”等措施来解决。最后决定以“白石洲机场方案”作为首选方案向中央领导汇报,但反对者拒绝在该方案上签字。最后,国务院派出专门的工作组赴实地考察,在多次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否定了“白石洲机场方案”,批准了“黄田机场方案”。从深圳机场建成以来的运行情况看,这一决策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