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部门负责进行。 6.2.2 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设计定型鉴定;
b) 当系统的结构、工艺、电路或主要材料有较大改动,可能影响其符合本标准及产品技术条件要 求时;
c) 批量生产的系统生产间断一年后,又重新投入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f) 正常生产定期或累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三年)进行一次。
6.2.3 型式检验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为三台。
6.2.4 检验中出现故障或任一项通不过时,应查明故障原因,提出故障分析报告。经修复后应重新做该项试验,之后按顺序作以下各项检验。如再次出现故障或某项通不过,再查明原因,提出故障分析报告,再经修复后,则应重新进行各项检验,在重新进行检验中又出现某一项通不过检验时,则判通不过。检验后应出具型式检验报告。 6.3 出厂检验
6.3.1 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对每套系统按要求进行检验。
6.3.2 系统出厂时需全部进行出厂检验。检验中出现任一项不合格时,返修后重新进行检验,再次出现任一项不合格时,该套系统被判为不合格。合格品由专职检验员在合格证上签章后方可出厂。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系统应附有标牌,上面应标志以下内容: a) 生产厂家的名称; b) 生产厂家的地址;
c) 产品名称、型号和产品编号。 7.2 包装
包装箱外应标有制造厂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日期。包装箱内应有装箱清单、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备附件及有关的随机资料。 7.3 运输
运输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包装后产品应方便运输,并应避免雨雪或接触有害化学物质,搬运中防止机械损伤。 7.4 贮存
贮存时应放在原包装箱内,贮存系统的包装箱应垫离地面至少15厘米,距离墙壁、热源、冷源、窗口、通风口至少50厘米。
贮存期一般为6个月,若在生产厂存放期已超过6个月,则应在出厂前重新进行出厂检验。仓库的环境温度应为-10℃~40℃,相对湿度为30%~80%。库房内不允许有各种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物品及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并应远离强电磁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