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处置。
第十四条 各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除在本单位内自行过滤并循环使用外,必须由供应作业区交供应管理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擅自处置,严禁将危险废物排入公司排水管网。
第十五条 设备管理室、供应作业区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贮存台帐,每月26日向安全环保室上报危险废物产生量、处置量及处置去向。
第十六条 危险废物属易燃易爆物品,临时贮存点应设置严禁烟火警示牌,并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材。
第十七条 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其他相关要求,按相关环保法规要求执行。
第四章 考核规定
第十八条 对未按本管理规定存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达不到要求;专业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将危险废物排入公司排水管网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按《公司专业考核管理规定》落实考核。
第十九条 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必须交管理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发生上述问题按《公司专业考核管理规定》落实考核,造成影响加重处罚。
第五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