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灿
(国土资源部,北京100812)
今年初,国土资源部组团就日本、韩国国土规戈4进行了考察,访问了日本千叶市、神奈川县、国土交通省、北海道开发局、北海道厅、联合国区域发展中心以及部分县、市等,韩国建设交通部、国土研究院、土地公社等部门,重点考察了解了日本国家及地方不同级别国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韩国第四次全国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制定情况。现将考察的基本情况、体会和收获作一回顾,以期为我国国土规划提供有益借鉴。
一、日本的国土管理及国土规划体系1.国土管理机构
日本的国土行政管理分三级,即中央政府、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政府都有主管国土的行政管理部门。国土交通省是中央政府管理国土的部门,2001年1月由原来的国土厅、运输省、建设省和北海道开发局共同组建。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国综合开发规划、国土利用规划、大都市圈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协调和立法等工作。都道府县的国土管理机构主要是国土利用规划审议会和土地利用审查会,负责协调和编制土地利用基本规划,土地开发利用事务。市町村国土管理部门主要由产业部和建设部下设的农林机构负责。
2.国土立法
的国土规划法规体系。该体系由基本法(母法)、国土利用关系法、振兴产业关系法、振兴欠发达地区发展关系法、社会基础设施建设关系法等构成;从行政地理范围来分,其由全国法、大区法、个别特定地区法以及相关法构成;从直接和间接的关系来看,有直接约束国土规划的各层次的基本法和专项法规,也有为国土规划具体落实的与社会设施建设有关的部门专项法规。
根据《国土综合开发法》,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全国综合开发规划、各大地区综合开发规划、大都市圈综合开发规划以及振兴特殊地区发展规划。
由于及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确保了国土开发整治工作的不断完善、深入,使其发挥了应有作用。
3.国土规划体系
日本从二战以后开始大规模地进行国土开发整治工作,编制了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规划。主要有三大类规划:一类,经济规划(计划),主要是公共投资基本计划;二类,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包括全国综合开发规划、都道府县综合开发规划、地方综合开发规划、特定地域综合开发规划等;三类,国土利用规划,包括全国国土利用规划、都道府县国土利用规划、市町村国土利用规划等,已形成比较完善的规划体系。
全国综合开发规划、各大地区综合开发规划、大都市圈综合开发规划以及振兴特殊地区发展规划这四种规划构成国家一级规划体系。大地区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有北海道、东北地区、北陆地区、中国地区、四国地区、九州地区和冲绳7个规划。大都市圈规划有以东
据日方政府官员介绍,日本首先要搞国土立法,按法做规划,没有法,无法编制规划。日本从1949年到1998年先后颁发了《国土综合开发法》、《国土利用规划法》、《国土调查法》、《土地基本法》、《北海道开发法》等涉及国土规划的法律法规约79个,形成了一套完整
万方数据
盘丝:笙羞星盟遴缎短盘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