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在开启阀门或旋塞时,禁止用大锤或其他物体来敲击,也不允许加长阀柄强力开启。
13、应建立锅炉安全运行记录制度,记录中应包括:
(1)燃料情况;
(2)锅炉供热量;
(3)出水压力;
(4)出口温度;
(5)进水温度;
(6)锅炉排烟温度;
(7)炉膛负压及引风负压:
(8)进风风压;
(9)水质、烟气、灰渣分析等。
第四章 排污
l、为了排除锅筒和集箱内之沉淀物,确保循环水品质,应进行定期排污,排污次数和排污量应根据运行情况及水质化验报告确定。每次排污量不宜过多,只要将排污水排净即可。
2、排污时应监视锅炉压力以防止汽化。当锅水温度低于100℃时才能进行排污。每次排污后应对系统进行补水,排污时间尽可能短,以免影响水循环。
3、排污操作程序如下:
首先完全开启第二个阀门(从离开下锅筒或集箱算起),然后微开第一个阀门以预热排污管道,再开大第一个阀门来控制排污量。关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