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号公告对于资本运作的重大利好——以企业分立为例(2)

2021-04-05 02:08

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江苏地税对于分立的营业税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早于国家税务总局的类似政策;《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存续分立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闽地税函【2006】50号)规定“该公司存续分立,实质上是整体转让公司中饮料生产车间的全部产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2】165号)的有关规定,福建顶益食品有限公司存续分立过程中整体转让饮料车间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福建地税的这份批复文件中,似乎认为转让一个车间也属于整体转让产权行为,进而不征营业税,福建地税的批复要比国家税务总局对青海省地方税局的批复政策执行口径宽松得多,这也再次陷入迷惑,就是什么是整体产权转让呢;在2009年,《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423号)规定“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2010年3月,福建省地方税局再次对企业分立过程中转让资产涉及的营业税问题作出批复,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长乐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分立资产转移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闽地税函【2010】43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2 165号)有关规定,对长乐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立两个公司(即长乐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长乐昆仑大饭店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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