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号公告对于资本运作的重大利好——以企业分立为例(3)

2021-04-05 02:08

公司)过程中所产生的资产转移不征收营业税”。

从江苏、浙江、福建的地方性政策规定来看,企业分立行为都是不征收营业税的。个人认为这种规定是合理的,因为企业分立也是资本运作的一种形式,属于产权转移的范围,而产权转移同时涉及资产、负债、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转移,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另外,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中对分立的增值税处理作出了规定,也是不征增值税的,营业税是和增值税相对应的一个流转税税种,在对于产权转移问题的态度和立场应该是有相通之处的。在众人的期盼之下,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终于在2011年9月末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文件精神与13号公告一致,分立行为涉及的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转移不征收营业税。

13号公告和51号公告的出台应该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 2010 27号)的规定密不可分,该文规定“研究完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国务院的这份文件似乎也影响了税务总局在2010年7月份发布的关于重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4号公告。

51号公告的出台对于资本运作是一个重大利好,例如对于上市前的企业改制,突出主业,借壳上市等均为利好,终于在中央层面明确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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