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书写规范实施细则(4)

2021-04-05 04:34

制定

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第十六条患者因病或法定代理人因故无法签字时,应在主管医生的参与下签署授权委托书,由其授权的人员代替签字;授权委托书中,授权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必须亲笔签名,特殊情况下授权委托人可以用右手示指或拇指指纹代替签名。

第十七条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第十八条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法定代理人,由患者法定代理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十九条本文中上级医务人员是指主治和主治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内容与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门(急)诊病历指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与急诊留观病历。用门(急)诊手册的由患者保管,用门诊病历与急诊留观病历的由医院相应部门保管。

第二十一条患者每次就诊均应书写门(急)诊病历,包括初诊病历和复诊病历。

(一) 初诊病历指患者因某种疾病第一次在某所医疗机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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