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总量排放晋环发【2015】25号

2021-04-05 05:09

山西省环保厅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控制 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等国家和我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 行。 第三条 属于环境统计重点工业源调查行业范围内(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 )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 生产和供应业,3 个门类 39 个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 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建设单位需按本办法规定取 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 置厂以及前款规定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由负责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对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及防治措施提出相应管理要求 ,暂不纳入 总量核定范围。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地区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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