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名称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委托检验管理制度 文件版本:第一版 文件编号:Q/XSJY
QM 01-2015/4
1 目的
为了规范委托检验管理,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检验受理工作岗位。
3 工作制度
3.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委托检验,一般的委托检验不得分包;特殊项目需要分包的,应征得委托方同意。
3.2 委托检验的检品由业务管理科统一办理收检登记,其它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接收。
3.3 委托方应提交委托方的单位介绍信、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和有关材料,并填写“检验委托书”。
3.4 委托检验的样品如为已上市产品,由委托方提供法定标准,本所须按法定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其他委托检验按委托方提供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本所在委托方提供的质量标准上加盖“委托方提供”章以示标准出处。
3.5 委托检验的样品数量为一次全检量的三倍;样品数量不够的,一般不予受理。如有特殊情况,委托方应写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后可酌情减量。
3.6 委托检验的样品,双方应当面核对名称、批号、数量、样品状态;留样样品须双方当面签封,并按留样要求进行贮存。特殊情况不能留样、不复验的,应向委托方说明,并由双方在“检验委托书”上签字认可。
3.7 委托检验需特殊说明的,委托方需另附书面说明,经双方确认后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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