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土地法大纲(4)

2021-04-05 07:51

中国第一部土地法律

低下的农民所接受。同时,地主从党内外进行抵抗可能减少,坏干部钻空子怠工多占果实可能减少”。总之“利多害少”。

第三,规定“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的出租的权利”。“保护工商业界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这些规定是完全正确的。

另外,还规定了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法机关,以及土地分配中的若干特殊问题处理办法。由此可以看出它是一部彻底的、比较完备的土地法大纲。 《中国上地法大纲》不仅继承以往土地法的经验,而且又有自己伪特点。 首先,它明确规定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地权政策。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关于地权问题是一切土地法的关键。地权政策的正确与错误,直接关系到农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各个国家具体国情不同所采取的地权政策也应有所不同。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为寻求适合中国情况的地权政策进行了不懈地努力。在土地革命战争初期,各根据地的土地法均宣布“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所有”,分给农民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就连自耕农的土地也只拥有使用权。实践证明这种政策使农民不安心耕田,⑤不愿意在施肥、水利和改良土壤方面追加投资和精耕细作。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1931年2月27日,毛泽东在给江西省苏维埃的信中明确提出:“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租借买卖由他自主”。这样农民不仅有土地使用权,而且有所有权。《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肯定了这一政策。这就使这部土地法具有鲜明的民主革命特征。“第二,大纲纠正了过去土地法中“左”的错误。明确规定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家居乡村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官员、国民党党员及敌方其他人员,甚至汉好卖国贼及内战罪犯,其家庭在乡村,未参与犯罪行为,也与农民同样对待。这些规定无疑是正确的,它对于孤立蒋介石一小撮反动势力,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稳走社会秩序是有益的。

第三,土地法大纲内容简洁,原则明确。刘少奇在全国土地会议第一次总结报告中就提出“决议不能长,类似五四指示,原则上明确,具体办法不肯定,给各地机动。”中共中央同意并肯定了这一原则。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决议中所说:希望各地民主政府、各地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对于这个建议加以讨论及采纳,并订出适合于当地情况的具体办法。由此可以看出,制定土地法大纲的指导原则力求准确简明,这个指导原则是应当肯定的。各个根据地形成的历史条件不同,土地状况不同,必然存在着差异,允许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这是正确的。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土地法大纲公布后,各地大都制定了土地法大纲补充办法,这是土地改革在广大解放区深入开展的重要措施。

总之,中国土地法大纲不仅吸收过去土地改革的经验,而且又有自己的特点。是一部彻底的、比较完备的新民主主义土地纲领。它反映了广大贫苦农民强烈的土地要求,表达了中共彻底反对封建土地制度的精神,为解放区土地改革深入发展提供了战斗武器。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实施成为共产党战胜蒋介石的基本条件之“国共两党二十多年的争论就其社会性质说来亲质上是在农村关系的问题上”。所谓农村关系问题主要是封建土地所有制问题。在近代中国,农村土地问题之严重,为社会各界所共识。许多政治家、革命家高度重视土地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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