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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项目行销阶段
第一条、 项目行销期时间界定为项目开盘后第四月开始至项目清盘阶段为止。
第二条、 在项目行销阶段内城市公司每三个月向集团研发中心报送《项目X月至X月营销推广方案》。每阶段方案执行前15日城市公司报送该阶段营销推广方案。
参见 “项目行销阶段营销推广方案”模版
第三条、 集团研发中心组织由“评审小组”参加的《项目X月至X月营销推广方案》论证会。
第四条、 集团研发中心于城市公司报送方案后三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反馈城市公司。
第五条、 《项目X月至X月营销推广方案》经论证会通过后,集团研发中心留存备案,城市公司根据方案内容予以执行。 第六条、 《项目月至X月营销推广方案》。 群号:127644268
第七条、 《项目Word版文件来自:地产交流群原版文件仅限群内成员交流
X月至X月营销推广方案》报集团研发中心经“评审小组”复核通过后,集团研发中心留存备案,《项目X月至X月营销推广方案》方可执行。
第八条、 经“评审小组”评审后如发现确系当地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或项目出现其他问题导致经营业绩严重下滑时,“评审小组”出具评审意见,由集团研发中心组织由“评审委员会”参加的评审会。
第九条、 城市公司根据“评审委员会” 评议结果重新编织《项目整体营销推广方案》或《项目X月至X月营销推广方案》。
参见 “集团项目整体营销推广方案”作业程序或“集团项目行销期推广方案”作业程序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评审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工作,该《项目整体营销推广方案》或《项目X月至X月营销推广方案》报集团研发中心经“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复核通过后,集团研发中心留存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