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诉北京电影学院侵犯著作权案(2)

2021-04-06 01:15

院内进行教学观摩和教学评定,作品未进入社会公知领域发行放映。因此,在此阶段,北京电影学院摄制该部电影的行为,应属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不构成对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依法取得的小说《受戒》的专有使用权的侵犯。但是,1994年11月,北京电影学院将电影《受戒》送往法国参加朗格鲁瓦国际学生电影节,电影节放映该片时,观众除特定的学生、教师外,还有当地公民,且组委会还出售了少量门票,这已超出在本校内供课堂教学使用的范畴,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构成了对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依法取得的小说《受戒》的专有使用权的侵犯。北京电影学院对于其侵权行为应向北影录音录像公司赔礼道歉。北京电影学院的侵权行为虽然对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以后以同样方式使用同名作品可能造成潜在的市场影响,但侵权情节轻微,应酌情予以赔偿。 ?

据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5月18日判决被告北京电影学院向原告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被告北京电影学院制作的电影《受戒》的拷贝及录像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只能在其学院内供教学使用,不得投入公众领域。 ?

原告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不服第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上诉人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上诉称:著作权法规定的“为教学目的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仅限于“课堂教学”,使用方式仅限于“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原审判决将被上诉人拍摄电影的行为,确认为合理使用,于法无据。原审判决不仅不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造成严重后果。请求第二审法院确认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人民币25万元。 ?

被上诉人北京电影学院辩称:上诉人没有拍摄电影的法定资格,不应享有小说《受戒》的电影拍摄权。被上诉人以教学为目的拍摄电影《受戒》及在校内放映属于合理使用。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国朗格鲁瓦国际学生电影节纯系学术活动,被上诉人将电影《受戒》送至该电影节参展不属出版发行,未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原审判决认定该行为侵权根据不足,判令《受戒》只能在学院内使用于法无据,认定电影节组委会出售少量门票也与事实不符。要求撤销原审法院有关被上诉人侵权部分的判决。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人民网法律法规库:

/item/flfgk/gwyfg/1995/1132161.99510.html,选取时有所精简。?

【评析】?

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不经权利人许可,并且不支付报酬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该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也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在本来的意义上应当说构成了对著作权人的侵权,但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的需要,法律上不认为是侵权,理论上称之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我国《著作权法》(1990年)第22条对此作了明文规定,该条第6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然而究竟如何判定合理使用则是很困难的。以美国(其《著作权法》第107条)为代表的概括式立法模式,规定了几条原则规范合理使用,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要件,就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其四条标准为:(1)要看有关使用行为的目的,即看是否有商业使用的目的;(2)要看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对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的利用形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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