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多式联运相关法律制度变迁及其启示

2021-04-06 03:23

美国多式联运相关法律制度变迁及其启示

王杨堃(05113093)

摘要:由集装箱运输革命为主要推动力的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不仅进一步促进了国际贸易的繁荣,而且促使各贸易大国以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为目的改造本国的综合运输系统。美国在货运多式联运的发展领域具有世界领先地位,本文通过研究其促进多式联运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变迁,寻求对我国发展多式联运业的启示和借鉴。

关键词:美国、多式联运、法律制度、综合运输系统

一、引言

当代运输业发展中最为亮眼的应当是多式联运尤其是国际多式联运运量的巨大增长,这种增长得益于全球自由贸易的不断发展和集装箱运输技术的创新,也极大地促进了各国进出口贸易的繁荣,所以世界各贸易大国都在力图改善本国的多式联运系统,以增强自身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而在这方面,最具表率作用和借鉴意义的应当是美国的货运多式联运的发展。

美国拥有目前世界上最有效的货运系统[1],这一系统为其多式联运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硬件基础,更重要的是,从1991年美国颁布多式联运地面运输效率法案(ISTEA,俗称冰茶法)以来,就将“构造一个统一、无缝、有效、经济、安全和环保的国家多式联运系统”树立为美国运输政策的核心,并不断致力于减少影响多式联运发展的各种制度障碍,这是美国多式联运健康发展并处于领先地位的重要原因。事实上,考察并借鉴美国货运多式联运的发展过程和经验,主要有两条主线,即技术和制度,但笔者认为,与促进多式联运发展的各种技术创新相比,制度创新更具有瓶颈作用,因此笔者试图通过历史地观察影响美国多式联运发展的一些重要法律制度的变迁,从中发现一些特征和存在的规律性,进而寻求对我国发展多式联运业的启示和借鉴。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研究的法律制度中使用的多式联运概念是与实务操作中的多式联运概念有差别的,前者是从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的视角,将多式联运视为运输业的发展战略,属战略层次,其目的是构建各种运输方式可以有效衔接、平等发展的综合运输体系;后者是从运输经营者的视角,将多式联运看作运输业务,属业务操作层次,其目的是结合多种运输方式的内在优势,为客户提供完整运输产品。所以本文所研究的多式联运相关法律制度也可以理解为影响综合运输系统构建和多式联运产业发展的政策及法律。

二、美国多式联运相关法律制度的变迁

1、《冰茶法》颁布以前的多式联运相关法律制度

这一时期与促进多式联运发展相关的法律主要是围绕运输业的管制与放松管制而演进的。在运输业放松管制以前,主要有三个独立的运输管理部门,分别是州际商务委员会(ICC)、民航局(CAB)和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其中以ICC的管制权力最大,它是1887年美国颁布《商业管制法案》(the Act to Regulate Commerce)1时成立的管制机构,当时的主要职责是防止并修正铁路运输企业的价格歧视行为。此后,随着《1935年汽车承运人法案》(the Motor Carrier Act of 1935)、《1940年运输法案》(The Transportation Act of 1940)等多1 后成为《州际商务法》(The Interstate Commerce Act,1970)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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