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改物价[2010]688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川发改物价[2010]688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及《四川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在我省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提供资产评估服
务,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法定资产评估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法定资产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见附件二)。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议定,并在评估协议书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