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3)

2021-04-06 04:08

养老保险法规

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旗)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三,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 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 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 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 跨县(市、区、旗)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 村协办员应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二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附件一,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或由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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