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7)

2021-04-06 04:08

养老保险法规

第三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协办员和乡镇事务所应及时提请县级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三十二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协办员和乡镇事务所向县级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三十三条 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年度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试点期间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级社保机构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 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目前试点阶段,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省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八条 每年年初,各级社保机构编制本年度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划拨每年年初,县级社保机构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预测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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