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2)

2021-04-06 05:36

工商行政管理

(二)扣押、没收的物品必须立即交入专门仓库。特殊原因不能立即入库的,经办案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在3日内入库。

(三)仓库存放的扣押、没收物品要实行帐物分管;两名仓库工作人员,一人管帐,一人管物;案件承办人凭暂扣、封存物品或没收物品专用收据及《物品清单》将物品移交给仓库保管员。仓库保管员在核实扣押、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与专用收据、物品清单的记录一致后,填写《扣押、没收物品入库验收单》,物品交接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

(四)仓库保管员要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每月清点物品一次,并编制报表送部门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五)扣押、没收物品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符合其条件要求的形式保管。

(六)扣押物品被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发还当事人的或作无主财物处理时,办案人员凭《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或处理无主财物审批文书与仓库保管员办理有关物品出库手续,同时填写《扣押物品出库单》;物品交还当事人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七)交通不便的偏远工商所扣押的物品可以暂时不入库,由所长和内勤按以上规定进行管理。每月未将本所物品清单送公平交易局仓库保管员汇总登记。但其没收的物品必须及时入库。

(八)对已扣押的物品作出没收的处罚决定时,办案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5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没收物品专用收据送物品保管仓库,由仓库保管员核对单据后办理物品销、登手续。未入库的没收物品应当及时入库。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涉案物资,办案机构应在法定的复议、诉讼期满后一个月之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八条 没收物品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用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没收的文物、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交文物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理,同时将移交资料分别报本单位监察、财务部门备案;

(二)毒品和吸毒用具以及淫秽书刊、光碟、磁带、录像带等物品,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交政府指定机构予以销毁;

( 三)不适宜拍卖的易腐烂物品、鲜活品和动植物,经卫生检疫合格的,直接交有关经营单位收购;检疫不合格、无法送检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四)对已丧失使用价值和回收价值的或不能消除侵权影响的假冒伪劣商品,虚假或侵权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销毁的没收物品,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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