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办法((3)

2021-04-06 05:36

工商行政管理

(五)对仍有一定使用价值,不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且不适合拍卖和再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在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可由相关企业回收或依法另行处理;

(六)报废汽车、摩托车、非法组(拼)装汽车、摩托车、劣质钢材和机器等废旧金属,交有经营权的废旧金属回收公司收购处理;

(七)专营、专卖物品采取定向拍卖的方式,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单位。

(八)除以上物品外,其余能拍卖的物品应当委托合法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确实无法拍卖的,上报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交合法的经营单位或物资回收企业收购。

(九)对既不能销毁又不能变价销售的没收物品,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处理,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对需要拍卖的没收物品,拍卖前须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拍卖物品进行估价。

第十条 销毁没收物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制作销毁记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及执行人员等。执行人员应在销毁笔录上签字,拍照、摄像的照片或录像应存入档案。

销毁没收物品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一条 没收物品的拍卖款或变价款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十二条 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半年应组织公平交易、财务、监察、法规部门联合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处置和专用收据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处置情况和专用收据使用情况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保管或处置扣押、没收物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级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相关责任人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情节、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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