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能适应基层的正常变形而不产生裂缝或空鼓。
3.0.2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能长期承受自重、风荷载和室外气候的长期反复作用而不产生有害的变形和破坏。
3.0.3 外墙外保温工程与基层墙体应有可靠连接。
3.0.4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具有防水渗透性能。
3.0.5 外墙外保温工程的保温、防潮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有关规定。
3.0.6 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0.7 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基层处理应符合相应验收规范的规定。 3.0.8 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0.9 泡沫水泥保温板出厂前的养护龄期应不少于28d。
3.0.10 泡沫水泥保温板安装上墙后应及时做抹面层。
3.0.11 既有居住建筑保温工程施工前,基层处理应符合《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11/381的规定。
3.0.12 外墙外保温工程有关检测数据的判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中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