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5)

2021-04-06 06:49

第三十一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第四节 服务用房

第三十二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三十二的规定。 服务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 表三十二

第三十三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应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第三十四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三十五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第五节 供应用房

第三十六条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三十六的规定。 供应用房最小使用面积m 表三十六

第三十七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部分面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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