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

2021-04-06 06:49

第五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第五十四条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五十五条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低于五十五的规定。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气次数 表五十五

第三节 电气

第五十六条 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 (LX) 表五十八

第五十七条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闪效应的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活动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五十八条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五十八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孔的、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1.70m的电源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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