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T20592~20635-2009 钢制管法兰、垫片和紧固件》配套指导材料
产中接触的、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极度(Ⅰ级)、高度(Ⅱ级)、中度(Ⅲ级)和轻 度(Ⅳ级)四类介质。油气集输及输油管道生产中接触的硫化氢属于高度危害介质。 2.0.12 可燃介质
可燃介质系指闪点>45℃的乙B、丙类液体。
在《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中,被列为乙 B 类可燃介 质的有原油、轻柴油等;被列为丙A类可燃介质的有原油、重柴油、乙二醇等;被列 为丙B类可燃介质的有原油、二甘醇和三甘醇等。 2.0.13 易燃介质
易燃介质系指闪点≤45℃的甲、乙A类液体和可燃、易爆的气体。
在《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中,被列为甲 A 类易燃介 质的有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未稳定凝析油、液化天然气;被列为甲B类易燃介 质的有原油、稳定轻烃、稳定凝析油、汽油、天然气和硫化氢等;被列为乙A类易燃 介质的有原油、煤油等。 2.0.14 剧烈循环工况
剧烈循环系指管道系统的位移应力大于或等于0.8倍的位移许用应力,同时当量 循环次数大于或等于7000的工况。 2.0.15 含硫天然气
指天然气、凝析油或酸性原油系统中,气体总压(绝压)大于或等于 0.4MPa, 且硫化氢分压大于或等于0.0003MPa的天然气。 2.0.16 湿含硫天然气
在水露点或水露点以下工作的含硫天然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