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T20592~20635-2009 钢制管法兰、垫片和紧固件》配套指导材料
4 法兰的选用
4.1 一般规定
4.1.1 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 中划分的有毒介质、《石 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中划分的易燃介质和可燃介质的设备、 阀门、管道用法兰,严禁采用板式平焊法兰(PL)。
4.1.2 承插焊法兰(SW)、螺纹法兰(Th)不得使用在可能发生间隙腐蚀或严重腐蚀处。 4.1.3 在剧烈循环工况下,必须选用对焊式法兰(WN)。
4.1.4 法兰的公称压力的选取,应考虑工作温度的影响,一般应等于或高于管路系 统的设计压力。
4.1.5 有隔热层时,法兰的设计温度应等于管内介质的设计温度。
4.1.6 无隔热层时,当管内介质的设计温度t<65℃时,法兰的设计温度应等于管内 介质的设计温度;当管内介质的设计温度t≥65℃时,法兰的设计温度应等于管内介 质设计温度的90%。
4.1.7 不同压力、温度条件的管路相连时,连接处的法兰应按两管路中较苛刻的条 件选用。
4.1.8 当连接尺寸相同而公称压力等级不同的法兰相连接时,连接后的许用工作压 力应以公称压力较低的法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