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版2022年8月1日施行(3)

2022-01-10 22:40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一)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 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 进行公告, 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 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 逃生和灭火救援, 或者改变、 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 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 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 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 疏散走道、 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中,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高层住宅建筑, 是指建筑高度大于 27 米的住宅建筑。

(二) 高层公共建筑, 是指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 包括宿舍建筑、 公寓建筑、 办公建筑、 科研建筑、 文化建筑、 商业建筑、 体育建筑、 医疗建筑、 交通建筑、旅游建筑、 通信建筑等。

(三) 业主, 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 包括单位和个人。

(四) 使用人, 是指高层民用建筑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 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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