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 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 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10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 C 时, 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 0.3 kPa;(2)20° C 时, 混合物中, 真实蒸气压大于 0.3 kpa 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 20%(重量比)。
3.11 真实蒸气压 true vapor pressure
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 又称泡点蒸气压, 根据 GB/T 8017 测定的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
3.12 泄漏检测值 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 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 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 法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
3.13 单位产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air pollutant emissions per unit product生产单位合成树脂产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上限值(kg/t 产品)。
3.14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15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 273.15 K, 压力为 101325 Pa 时的状态。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6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7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
3.18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合成树脂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 若无法定边界, 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现有企业 2017 年 7 月 1 日前仍执行现行标准,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 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 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1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s("conten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