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其他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 烷为校正气体), 泄漏检测值大于等于 500 μ mol/mol。
5.3.5 泄漏修复
a)当检测到泄漏时, 在可行条件下应尽快维修, 一般不晚于发现泄漏后 15 日。
b)首次(尝试)维修不应晚于检测到泄漏后 5 日。 首次尝试维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描述的相关措施:拧紧密封螺母或压盖、 在设计压力及温度下密封冲洗。
c)若检测到泄漏后, 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 在 15 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 则可以延迟维修, 但不应晚于最近一个停工期。
5.3.6 记录要求
泄漏检测应记录检测时间、 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应记录修复时间和确认已完成修复的 时间,记录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 记录应保存 1 年以上。
5.4 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5.4.1 新建企业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 现有企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 执行下列污染控 制要求。
5.4.2 合成树脂企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 达标排放。 排气筒高度应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 且至少不低于 15m。
5.4.3 废气收集系统
废气收集系统需满足以下要求:
a)生产设施应采用密闭式, 并具有与废气收集系统有效连接的部件或装置。
b)根据生产工艺、 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 处理和处置方法, 设置不同的废气收集系统, 尽可能对废气进行分质收集, 各个废气收集系统均应实现压力损失平衡以及较高的收集效率。
c)废气收集系统应综合考虑防火、 防爆、 防腐蚀、 耐高温、 防结露、 防堵塞等问题。
5.4.4 废气处理装置
为保证废气处理装置的净化效果, 需要在线测定相关工艺参数:
a)冷凝器排出的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尾气中污染物的液化温度, 若尾气中有数种污 染物,则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尾气中液化温度最低的污染物的液化温度;
b)吸附装置的吸附剂更换/再生周期、 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
c)洗涤装置的洗涤液水质(如 pH 值)、 水量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
d)焚烧设施的焚烧效率应大于 99.9%, 焚烧效率指焚烧炉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 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
5.4.5 废水、 废气焚烧设施
废水、 废气焚烧设施除满足表 4、 表 5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 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 SO2、NOx 和二噁英类进行监测, 并达到表 6 规定的限值。
表 6 焚烧设施 SO2、 NOx 和二噁英类排放限值s("conten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