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督促班子成员认真履行分管责任和“一岗双责”。积极加强班子自身建设,科学合理安排班子成员分工,及时了解掌握班子成员思想政治、分管工作、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情况,定期开展谈心谈话和干部讲评,表扬先进、批评后进。督促、指导、支持班子成员认真抓好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对思想不重视、工作不得力的及时提醒批评、限期整改,做到敢抓敢管、真管严管。
(三)带头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带头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带头落实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各项制度,既充分发扬民主、又正确有效集中,做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带头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提高党内政治生活质量,不断增强党内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
(四)充分发挥反腐倡廉表率作用。带头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到正确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加强对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领导,及时听取案件情况汇报,支持执纪执法机构依纪依法办案。
党委分管领导责任:
(一)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分管责任。在党(工)委、党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把主要精力放在党建主业上,分兵把口、尽职尽责落实上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经常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帮助基层党组织解决实际问题,定期组织研判党建工作形势,定期向党(工)委、党组报告党建工作情况,当好党(工)委、党组书记抓党的建设的参谋助手。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自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实干。
(二)抓好党建工作任务落实。根据党(工)委、党组党建工作安排,牵头抓好具体组织实施。及时主动向主要领导汇报工作推进情况,积极争取其他成员的重视和支持,注重调动基层党组织的积极性,形成推动工作落实的强大合力。
(三)协助抓好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协助书记抓好内设科室、所辖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以及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强化干部人才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违纪的人和事。宣传委员、统战委员分工协作推动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党委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一)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认真贯彻落实党(工)委、党组党建工作部署要求,坚持党建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一同推进,做到“两手抓、两促进”。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自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实干。
(二)加强对分管领域党建工作督促指导。结合分管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分管领域党建工作情况。定期约谈分管领域领导干部,及时发现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统筹协调分管领域工作力量,配合推进党建工作。
三、责任追究
加大问责力度,强化责任追究,督促党(工)委、党组及其书记、分管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严格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对履行责任不到位特别是有以下情形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力,在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等方面出现重大偏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发生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的;
(二)执行中央、市委和区委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自行其是,或擅自公开发表、出版同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讲话、报告、文章、著作,口无遮拦、乱评乱议、散布谣言,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背组织纪律和组织程序,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汇报,擅作主张、我行我素,超越权限办事、先斩后奏,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组织决定、跟组织讨价还价,拉帮结派、搞非组织活动,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的;
(四)放松领导班子思想理论建设,班子成员理想信念动揺,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五)对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的问题重视不够、引导不力、处置不当,引发重大舆情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搞家长制,或各自为政、软弱涣散,或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七)执行党的保密纪律不严,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或跑风漏气,泄露党(工)委、党组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政治生态恶化,党内政治生活流于形式、形同虚设,不能解决自身问题,领导班子缺乏凝聚力、战斗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九)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拉票贿选、买官卖官,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疏于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执行干部监督制度规定不严格,落实《关于整治干部二十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的规定》不力,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下属问题频发的;
(十一)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严格,领导班子成员不如实报告甚至隐瞒不报,党(工)委、党组对应当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不掌握,或对干部档案管理不善、把关不严,出现弄虚作假、隐情不报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忽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基层组织人员、经费、阵地等投入保障不力,致使下属基层党组织较大面积软弱涣散、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因监管执纪不严,致使基层干部违纪违法问题频发,以及在基层组织换届中拉票贿选等问题比较突出的;
(十三)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四风”问题频发,不敢担当、不负责任、慵懒散拖、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突出,出现顶风违纪搞公款吃喝、旅游和送礼等问题,或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短期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阻挠调查的;
(十五)领导班子成员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纵容其擅权干政,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正常工作运行的;
(十六)法治观念淡薄,党内法规制度执行不力,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或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七)在发挥党(工)委、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方面存在明显不足,领导班子或干部队伍内耗扯皮,工作打不开局面,重大决策难以贯彻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八)对党的统一战线、群团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贯彻党的统战、群团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出现偏差,致使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民族工作、宗教工作、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战工作等发生重大失误,或群团组织虚化弱化,难以正常开展工作、发挥作用,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党的建设中反复出现、影响面较大的问题,匿情不报或不及时解决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其他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坚持实事求是,明确责任主体。针对上述情形,区分党(工)委、党组和职能部门的责任,集体和个人责任,党(工)委、党组书记、分管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坚持教育和惩处相结合,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诫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职务、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其中,党(工)委、党组书记履职抓基层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述职测评结果,按一定权重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述职测评在各序列排名最后两位的,约谈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连续两年在各序列排名最后的,进行组织调整。对干部职工疏于监督管理,一年内出现两例及以上违反《关于整治干部二十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的规定》的,对党(工)委、党组书记进行诫勉谈话。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不到位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追究程序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坚持动真碰硬,严格责任追究。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以上处理的党(工)委、党组和党(工)委、党组书记或班子其他成员,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如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要严格考察、从严把关,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报告述职制度。区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听取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专题报告;各镇(街道)、区级部门党(工)委、党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管党治党重点难点问题。各镇(街道)、区级部门党(工)委、党组书记每年应向区委常委会就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抓好党建工作进行述职;纪检、组织、宣传、统战等领域分管领导每年要向本单位党(工)委、党组述职,并分别向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述职;党(工)委、党组其他班子成员要结合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等,就履行“一岗双责”、抓分管领域党建工作进行述职,确保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到实处。
(二)强化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完善对党(工)委、党组书记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考核制度。考核党(工)委、党组书记首先看抓党建工作的实效,考核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要加大党建工作的权重。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其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