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如"海洛因"、"金瓶梅"等。
说明:本条款中的"毒品"包括毒品本身的通称、俗称、化学名称相关内容和文字,如"海洛因"。"淫秽"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文字内容,如"淫欲"。"色情"包括以挑起或激发起性欲为目的的相关不良文字内容,如"嫖娼"。"暴力、赌博"是指涉及暴力和赌博的相关组织、人员、行为等文字内容。如"打手"、"六合彩"等。
第六条【一般禁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说明:本条款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说明: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01号)等文件制定。
3.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有显著宗教色彩的。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
说明:本条款中的"宗教组织名称"包括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教派名称的全称、简称及其特定称谓,如"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显著宗教色彩"是指带有宗教教义、口号、特定称谓、人物姓名等内容和文字,如"圣经"、"菩萨"、"穆罕默德"等。
第七条 【一般禁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说明:本条款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3款。本条款中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包括外国国家(地区)全称、简称及其特定称谓,如"美国"、"维京"等。"国际组织名称"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东盟"、"世贸组织"等)、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如"绿色和平组织"、"国际足联"等)和外国国家(地区)内非政府组织(如美国的"劳联"、"产联"等)的全称、简称及其特定称谓。
第八条 【一般禁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说明:本条款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4款。本条款中的"政党名称"包括国内政党和国外政党全称、简称及其特定称谓。"党政军机关名称"指党政军机关全称、简称及其特定称谓,如"中南海"、"紫光阁"等。"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指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群众组织和社团组织全称、简称和特定称谓,如"妇联"等。"部队番号"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部队番号,如"第七十一军"等。
第九条 【一般禁用规则】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说明:本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5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制定。本条款中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是指列入《通用规范汉字表》中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韩文汉字、日文汉字等非通用规范汉字,外文包括英语、日语等文字,"字母"包括汉语拼音字母、注音字母和外语字母等。
第十条 【一般禁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说明:本条款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6款。本条款是指企业申请的名称除不得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的相关规定外,如有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此有禁止性规定的,如《国旗法》、《国徽法》、《商业银行法》等,应当予以一并考虑。
第十一条【行政区划禁用规则】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说明:本条款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1条。本条款中的"市辖区"是指地级市。
第十二条【字号禁用规则】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不得用作字号。
说明:本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第9条、第14条制定。本条款中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是指《通用规范汉字表》所列汉字。
第十三条【行业禁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禁止经营的行业内容作为行业表述的用语。
说明:本条款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6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工商企字【2008】238号)等文件制定。本条款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情形包含: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文规定的禁止有关企业经营的行业,如"传销"。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工商企字【2008】238号)等,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有关规定的体现,应继续执行。例如:"国防"、"军用"、"军需"、"军服"、"军品"等。
第十四条【组织形式禁用规则】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不得使用与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不一致的组织形式。
说明:本条款根据《公司法》第8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2条等规定制定。本条款中的"责任形式"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所选择的企业类型。主要分为:公司制企业(包含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他企业法人等,公司制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他企业法人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有限"、"公司"字样,按照惯例可以使用"场"、"所"、"中心"、"部"等作为上述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国务院决定指国务院批准企业使用的组织形式,如批准不"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制"银行",试点的"互相保险社"等。
第三章 限制性规则
第十五条【一般限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说明:本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第1款制定。本条款中的"近似"是指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行业表述等近似(可以参考《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本条款中的"有投资关系"包括直接投资关系和间接投资关系。间接投资关系,指的是:(1)近似名称企业虽不是投资人,但与申请名称的出资人有投资关系,即二者是"祖孙"关系;(2)近似名称企业虽不是投资人,但与申请名称的出资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或者有共同投资人,即二者是"堂兄弟"等关系。。
第十六条【一般限用规则】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法人授权,可以使用该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
说明:本条款根据《民法总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6条制定。本条款中的"其他法人"指与营利性法人并称的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其他法人的名称"包括其全称、简称和特定称谓。如,北京大学,简称"北大"。北京大学投资或者经北京大学授权,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北大"字样。
第十七条【一般限用规则】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法人授权,可以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但该简称或者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
说明:本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7条等制定。本条款中的"另一个企业名称"包括其全称、简称和特定称谓。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石化",有投资关系的可以使用"中石化"作字号。某以"中联"作字号的企业,企业自身可以简称"中联",但该简称指向并不确定,故可以不经该企业授权。
第十八条 【一般限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企业设立的目的,但有其他含义或者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明:本条款根据《民法总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2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20条等制定。企业为营利组织,企业名称明示或暗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营利目的(如慈善、扶贫),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如,含有党、派、宗、会等字词,可能使公众误认为该企业为政治、宗教等非营利组织的,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但另有规定或者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如报社、苹果派等。
第十九条 【一般限用规则】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说明:本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第13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制定。
第二十条 【行政区划限用规则】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说明:本条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第7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第10条、第13条制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区划限用规则】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授权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说明:本条款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1条。本条款中的"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是指一个行政区划与该行政区划下辖的区名称连用的情形,如"北京市海淀区",这类连用的行政区划用作企业名称前缀,由北京市工商局核准,即由上一级机关核准。省、市、区行政区划连用作行政区划表述的,由最高级别登记机关核准,如"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光明食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称由河南省登记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