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消息: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将从今天开始实施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于2018年05月01日联合发布,2018年08月01日实施。
前言
▼▼▼▼▼▼▼▼▼▼▼▼▼▼▼▼▼▼▼▼▼▼▼▼▼▼▼▼▼▼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本标准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制订过程中,编制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深入调研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和工程应用情况,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工程应用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收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9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防烟系统设计,排烟系统设计,系统控制、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和维护管理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科南路69号,邮政编码:61003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防烟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2 自然通风设施
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
4 排烟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防烟分区
4.3 自然排烟设施
4.4 机械排烟设施
4.5 补风系统
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5 系统控制
5.1 防烟系统
5.2 排烟系统
6 系统施工
6.1 一般规定
6.2 进场检验
6.3 风管安装
6.4 部件安装
6.5 风机安装
7 系统调试
7.1 一般规定
7.2 单机调试
7.3 联动调试
8 系统验收
8.1 —般规定
8.2 工程验收
9 维护管理
附录A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
附录B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附录C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D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附录E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附录F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
附录G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建筑防烟、排烟系统,保证施工质量,规范验收和维护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1.0.3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结合建筑的特性和火灾烟气的发展规律等因素,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1.0.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防烟系统
通过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止火灾烟气在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内积聚,或通过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阻止火灾烟气侵入楼梯间、前室、避难层(间)等空间的系统,防烟系统分为自然通风系统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1.2 排烟系统
采用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的方式,将房间、走道等空间的火灾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分为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
2.1.3 直灌式机械加压送风
无送风井道,采用风机直接对楼梯间进行机械加压的送风方式。
2.1.4 自然排烟
利用火灾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压作用,通过建筑开口将建筑内的烟气直接排至室外的排烟方式。
2.1.5 自然排烟窗(口)
具有排烟作用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可通过自动、手动、温控释放等方式开启。
2.1.6 烟羽流
火灾时烟气卷吸周围空气所形成的混合烟气流。烟羽流按火焰及烟的流动情形,可分为轴对称型烟羽流、阳台溢出型烟羽流、窗口型烟羽流等。
2.1.7 轴对称型烟羽流
上升过程不与四周墙壁或障碍物接触,并且不受气流干扰的烟羽流。
2.1.8 阳台溢出型烟羽流
从着火房间的门(窗)梁处溢出,并沿着火房间外的阳台或水平突出物流动,至阳台或水平突出物的边缘向上溢出至相邻高大空间的烟羽流。
2.1.9 窗口型烟羽流
从发生通风受限火灾的房间或隔间的门、窗等开口处溢出至相邻高大空间的烟羽流。
2.1.10 挡烟垂壁
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
2.1.11 储烟仓
位于建筑空间顶部,由挡烟垂壁、梁或隔墙等形成的用于蓄积火灾烟气的空间。储烟仓高度即设计烟层厚度。
2.1.12 清晰高度
烟层下缘至室内地面的高度。
2.1.13 烟羽流质量流量
单位时间内烟羽流通过某一高度的水平断面的质量,单位为 kg/s。
2.1.14 排烟防火阀
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的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排烟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280℃时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和温感器等部件组成。
2.1.15 排烟阀
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各支管端部(烟气吸入口)处,平时呈关闭状态并满足漏风量要求,火灾时可手动和电动启闭,起排烟作用的阀门。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等部件组成。
2.1.16 排烟口
机械排烟系统中烟气的入口。
2.1.17 固定窗
设置在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场所中,窗扇固定、平时不可开启,仅在火灾时便于人工破拆以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外窗。
2.1.18 可熔性采光带(窗)
采用在120°C?150°C能自行熔化且不产生熔滴的材料制作,设置在建筑空间上部,用于排出火场中的烟和热的设施。
2.1.19 独立前室
只与一部疏散楼梯相连的前室。
2.1.20 共用前室
(居住建筑)剪刀楼梯间的两个楼梯间共用同一前室时的前室。
2.1.21 合用前室
防烟楼梯间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时的前室。
2.2 符号
2.2.1 计算几何参数
A—每个疏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
Ak—开启门的截面面积;
A0—所有进气口总面积;
Am—门的面积;
Af—单个送风阀门的面积;
Ag—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
Al—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
AV—自然排烟窗(口)截面积;
AW—窗口开口面积;
B—风管长边尺寸;
b一从开口至阳台边沿的距离;
dm—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
db一排烟系统吸入口最低点之下烟气层厚度;
D—风管直径;
H一空间净高;
H′—对于单层空间,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对于多层空间,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层高;
H1—燃料面至阳台的高度;
HW—窗口开口的高度;
Hq—最小清晰高度;
w—火源区域的开口宽度;
W—烟羽流扩散宽度;
Wm—单扇门的宽度;
Z一燃料面到烟层底部的高度;
Z1一火焰极限高度;
Zb—从阳台下缘至烟层底部的高度;
Zw—窗口开口的上缘到烟层底部的高度。
2.2.2计算风量、风速
g—重力加速度;
Lhigh—高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
Lj—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low—低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
Lmid—中压系统单位面积风管单位时间内的允许漏风量;
Ls—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1—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
L2—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缝漏风总量;
L3—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
Mρ—烟羽流质量流量;
v—门洞断面风速;
V—排烟量;
Vmax—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2.2.3 计算压力、热量、时间
Cp—空气的定压比热;
F′—门的总推力;
F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
M—闭门器的开启力矩;
ρ0—环境温度下的气体密度;
P—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
P风管—风管系统工作压力;
△P—计算漏风量的平均压力差;
Q—热释放速率;
Qc—热释放速率中的对流部分;
t—火灾增长时间;
T—烟层的平均绝对温度;
T0—环境的绝对温度;
△T—烟层平均温度与环境温度之差。
2.2.4计算系数
α—火灾增长系数;
αw—窗口型烟羽流的修正系数;
γ—排烟位置系数;
C0—进气口流量系数;
CV—自然排烟窗(口)流量系数;
K—烟气中对流放热量因子;
n—指数。
2.2.5计算其他符号
N1—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
N2—漏风疏散门的数量;
N3—漏风阀门的数量。
3 防烟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建筑防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采用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