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2机械排烟系统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任何一个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2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调试。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机械排烟系统应启动有关部位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机;启动的排烟阀或排烟口、排烟风机应与设计和标准要求一致,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3有补风要求的机械排烟场所,当火灾确认后,补风系统应启动。
4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由通风、空调系统转换为排烟系统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2.3条的规定。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3.3自动排烟窗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排烟窗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火警信号后联动开启到符合要求的位置;
2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7.3.4活动挡烟垂壁的联动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动挡烟垂壁应在火灾报警后联动下降到设计高度;
2动作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调试数量:全数调试。
8 系统验收
8.1 —般规定
8.1.1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8.1.2工程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并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
8.1.3系统验收时应按本标准附录F填写防烟、排烟系统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
8.1.4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书和设计审核意见书、竣工图;
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8.2 工程验收
8.2.1防烟、排烟系统观感质量的综合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表面应平整、无损坏;接管合理,风管的连接以及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应无明显缺陷。
2风口表面应平整,颜色一致,安装位置正确,风口可调节部件应能正常动作。
3各类调节装置安装应正确牢固、调节灵活,操作方便。
4风管、部件及管道的支、吊架形式、位置及间距应符合要求。
5风机的安装应正确牢固。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抽查。
8.2.2防烟、排烟系统设备手动功能的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机、排烟风机应能正常手动启动和停止,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2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阀门关闭严密,动作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3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应能正常手动开启和复位,动作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抽查。
8.2.3防烟、排烟系统设备应按设计联动启动,其功能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口的开启和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本标准第5.1.2条、第5.1.3条的规定;
2排烟阀或排烟口的开启和排烟风机的启动应符合本标准第5.2.2条、第5.2.3条和第5.2.4条的规定;
3活动挡烟垂壁开启到位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2.5条的规定;
4自动排烟窗开启完毕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2.6条的规定;
5补风机的启动应符合本标准第5.2.2条的规定;
6各部件、设备动作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4自然通风及自然排烟设施验收,下列项目应达到设计和标准要求: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
2避难层(间)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
3设置自然排烟场所的可开启外窗、排烟窗、可熔性采光带(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
检查数量:各系统按30%检查。
8.2.5机械防烟系统的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取送风系统末端所对应的送风最不利的三个连续楼层模拟起火层及其上下层,封闭避难层(间)仅需选取本层,测试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的风压值及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值,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第3.4.4条和第3.4.6条的规定,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2对楼梯间和前室的测试应单独分别进行,且互不影响;
3测试楼梯间和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时,应同时开启三个楼层的疏散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8.2.6机械排烟系统的性能验收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启任一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口,风机启动后测试排烟口处的风速,风速、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2设有补风系统的场所,应测试补风口风速,风速、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检查数量:各系统全数检查。
8.2.7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的设备、部件型号规格与设计不符,无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符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文件,系统验收不符合本标准第8.2.2条?第8.2.6条任一款功能及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的,定为A类不合格;
2不符合本标准第8.1.4条任一款要求的定为 B类不合格;
3不符合本标准第8.2.1条任一款要求的定为 C类不合格;
4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9 维护管理
9.0.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应制定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应保证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维护管理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G填写。
9.0.2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防烟、排烟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9.0.3每季度应对防烟、排烟风机、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进行一次功能检测启动试验及供电线路检查,检查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7.2.3条?第7.2.5条的规定。
9.0.4每半年应对全部排烟防火阀、送风阀或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进行自动和手动启动试验一次,检查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7.2.1条、第7.2.2条的规定。
9.0.5每年应对全部防烟、排烟系统进行一次联动试验和性能检测,其联动功能和性能参数应符合原设计要求,检查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7.3节和第8.2.5条?第8.2.7条的规定。
9.0.6排烟窗的温控释放装置、排烟防火阀的易熔片应有10%的备用件,且不少于 10只。
9.0.7当防烟排烟系统采用无机玻璃钢风管时,应每年对该风管质量检查,检查面积应不少于风管面积的30%;风管表面应光洁、无明显泛霜、结露和分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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