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各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实施平安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群众安全感、满意度等平安建设指标社会调查。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和单位内部平安建设工作,由属地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监督与考核。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上一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协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实行一票否决:
(一)防范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措施不落实或者处置不及时、打击不力,导致本地区本单位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暴力恐怖事件的;
(二)因领导不重视、平安建设机构不健全,造成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对不安定因素或者内部矛盾化解不及时、处置不力,造成非法游行、聚众滋事、停工、停产、停课等严重后果的;
(四)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大案件或者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者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公民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
(六)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提出警告、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公安提示、整改建议,限期改进而无有效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
(七)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问题、公共安全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八)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工作人员中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
具有上述情形,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的,由上一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派驻工作组对挂牌督办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检查督办。
第五十三条一票否决权由县级以上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行使。自治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经与自治区有关部门会商,可以直接对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乡镇(街道)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有对辖区单位一票否决的建议权。
第五十四条受到一票否决处理的地方、部门、单位,取消其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优评先和晋升职务职级,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被一票否决处理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对否决决定不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作出否决决定机构的上一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复查完毕,作出是否变更否决的决定,并予以答复。复查期间否决决定暂不执行。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的,由受理申诉的机构根据内容分别提交同级党委或者人民政府作出最后决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责任的,由上一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或者其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有权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拒不履行平安建设工作职责或者在平安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4年1月21日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