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每月不按规定在本工地上班的,以违约论,按每天支付1000元违约金;考勤由发包人负责。。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 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和能力。
(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 元的罚金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 元的罚金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3.3 承包人人员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均与前任相当。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 元的罚金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合同总价的10%,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且合同签订前必须提交。形式: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
4. 监理人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一次性验收合格。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同意由发包人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鉴定。检测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责任分别承担。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涉及的重要部位、关键节点、工艺、材料应用等,应实行“样板先行”制度,样板经监理、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大面积开展。样板制作费由承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3)其他: 。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若有工程预付款的,可含在工程预付款中),剩余部分支付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7.工期和进度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 ②其他: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 (2)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 (3)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 (4)其他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持续三天以上的暴雨、强台风、地震等。以上情况,经发包人同意给予承包人公平合理的延长期,但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损失和费用的索赔要求,且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来减少损失及工期延误。除以上情况外,承包人应考虑多雨等不利气候因素对工程施工的影响。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约定:
(1)政府性投资项目按《临安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临政函[2018]11号)相关规定,如追加额外工作,取消合同中部分工程量,改变质量标准,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等。
(2)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招标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3)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招标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发包人有可能根据工程需要修改施工图纸或发出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工程量不论增减多少,承包人均应服从,对因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其结算口径按本合同条款执行。对变更单项材料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标准时,招标人有权通过招标确定材料价格及供货单位。
(6)工程量调整方法如下:1、竣工结算时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工程量清单对应计算规则执行;2、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调整方法见“10.4.1变更估价原则”。
10.4 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的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以下约定:套用浙江省2010定额及现行相应专业定额,材料价格有投标价的执行投标价,无投标价、但信息价(正刊)有公布的材料,执行合同工期前80%个月的信息价(正刊)的算术平均值并结合投标总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等因素,签证确定。无投标价、但信息价(正刊)没有公布的材料,发包人应在充分市场询价的基础上,参照同期同类材料市场价格水平、投标总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等因素,按规定程序签证确定。
(4)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其单价允许调整。
(5)工程量偏差超过(4)幅度之外变动部分的相应单价调整方法按上述(1)-(3)执行。当投标人报价明显偏离同期市场价格水平时,按本项目评标办法关于不平衡报价修正原则修正确认的价格予以结算(评标报告中有记录),或招标人保留重新估价的权利。
(6)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用在招标范围未发生变化情况下,按投标总价包干。在招标范围发生项目增加或重大设计变更需增加施工组织措施费时,按上述(1)-(4)原则调整。如有甩项工程,招标人将根据承包商实际投入情况对未实施的措施费予以扣除。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由发包人确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若要作调整的,建议按以下原则: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遇异常波动,调整条件及方式参照杭州市建委、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2011]198号)文件执行,约定市场要素价格调整方式及价差计算方法:
(一)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式:采用竣工后一次性结算调价方式。
工程竣工后,根据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计量和结算。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计算按照日历月份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数。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合同工期前80%月份内各期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注1:上述公式中的“单种规格材料”是指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信息价正刊发布的有单独序号或代码的原材料、构配件、半产品、辅助材料和零件,其中砼管桩、商品砼、预拌砂浆、沥青砼、预制构件等成品、半成品不予拆分,园钢、螺纹钢采用综合价。本合同约定可调计算的材料包括:钢材、碎石、沙、水泥、商品砼、钢筋砼管 。
注2:上述公式中的“单种规格材料用量”是指可调规格材料原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措施项目清单的结算用量与联系单变更用量之和。
注3:上述公式中的“编制期信息价”是指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投标截止日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