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 图文(9)

2019-07-29 10:56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省、杭州市、临安区颁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①施工组织设计;

②其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和发包人签署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等。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工程量确有错误的,工程量经相关部门对工程结算审核确认后调整。

2. 发包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1-2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用水、电、通讯线路等已接至现场;2、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以及其他施工所需要设施和条件均已具备施工条件;3、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协调工作已开展(若有)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一周提供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发包人要求的各项报表。每月25日前提供次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当期的工程量报表。特殊情况根据需要,承包人应无条件按监理和发包人要求提供此类报表和资料。

承担施工安全和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关注和保障现场人员的安全,对有潜在危险的地方出示警告牌,并安装适当而充分的护板、栅栏、档板,以防事故的发生。夜间也应在这些地方设置警告灯标。每个楼层在垂直运输通道附件应设置照明灯标和栅栏。

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如发生上述情况,由此导致的索赔、诉讼及其他开支,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承包人应做好相应措施保证出入安全,办理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噪音等管理手续以及场地清洁卫生等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办公及生活用房要求:

所有施工车辆必须按发包人指定的行车路线进出施工场地,承包人必须随时对施工车辆散落在公共道路上的杂物进行清扫,保持道路整洁,避免扬尘。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如对专业发包工程承包人

由于本工程施工而对道路及其它设施的影响、破坏,其修复费用均含在报价中。 承包人应依法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 承包人为本合同所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材料的运输、保管、装卸及二次运输等均应含在报价内,中标后不予调整。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开工之日至竣工验收,项目经理每周至少 日,每天不少于 小时在现场组织施工。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责令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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