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符区液化气整治方案

2019-07-30 12:59

开封市瓶装液化气经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方案

(草稿)

为了整顿和规范我市燃气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气的储存、充装、流通、销售、使用等经营环节的安全和质量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除安全隐患,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吉炳伟市长等领导的批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贯彻执行燃气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遏制无证无照、违法经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瓶装液化气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取缔、关闭无证经营燃气的储配站、供应站、代客换气点,严厉打击充装过期钢瓶、倒灌等违法行为。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企业自主管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市场引导、社会监督的良好格局,营造一个规范、安全有序的燃气经营市场环境。

三、主要任务

1.依法查处未取得《河南省燃气经营许可证》、《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行为。

2.依法查处燃气企业储配站使用逾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储存燃气和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进行充装作业活动的违章行为。

3.依法查处使用不合格、超期、报废钢瓶充气的违法行为;违规充装非本企业钢瓶的行为;违法给未取得《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点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的行为。

4.依法查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害社会公众安全的行为。

5.依法查处短斤短两、掺假掺杂、价格欺诈、销售过期钢瓶、利用瓶倒气等严重违规行为。

6.依法查处燃气行业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规操作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协调和统一行动,成立开封市瓶装液化气经营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孟献己(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李国胜(市城管局局长) 成 员:王新周(市城管局副局长)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市公安局) (市消防支队)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科,王新周兼任办公室主任,王祖俊任办公室副主任,

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其工作职责是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收集、汇总和上报各部门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二)责任分工

1.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 做好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分销站点信息的收集,组织企业开展燃气专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安全供应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检查、监督液化气储配站、供应站(分销点)落实规范化管理,对符合经营条件的,依法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凡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一律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监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尤其是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事故的,一律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等强制措施。

3.质监部门负责燃气质量和计量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对储罐、液化气瓶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燃气企业充装不合格、超期、倒灌钢瓶、报废钢瓶的违规行为。对使用逾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压力容器的,一律下达停止使用通知书,并采取封存措施。

4.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储存、销售、使用液化气等涉及治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负责查处禁行区域内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进入禁行区域时间、路线核准凭证”的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凡发现在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非法储存、使用液化气的,一律责令停止非法行为。

5.消防部门负责液化气场站、经营站点和使用液化气的餐饮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消防隐患

的单位或部位,一律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

6.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或超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液化气经营的行为,依法查处流通领域短斤少两、掺假掺杂、价格欺诈等违规行为。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一律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未经燃气主管部门进行年度动态考核合格的,其工商执照一律不予年检。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13年2月18日至2013年6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宣传阶段(2013年2月18日—2013年2月28日)。市政府召开瓶装液化气经营市场专项整治动员会,明确时间节点和整治目标,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市直各成员单位要确定责任人,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各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各企业做好宣传工作。

2.全面开展专项治理阶段(2011年3月1日—2013年5月31日)。各职能部门组织力量,指导、检查、监督液化气企业、分销站(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瓶装液化气经营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成立联合执法检查小组,统一行动,分区域开展拉网式清查,重点打击违法储存、违规充装、非法销售、利用钢瓶转充液化气等违法行为,有效治理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3.检查总结阶段(2013年6月1日—2013年6月30日)。由市整治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各县配合,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全市液化气经营企业进行全面、细致的综合性检查,并认真总结经验,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积极探索液化气市场经营管理工作新思路、新方法,对存在问题提出解

决方案,研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措施,并将整治成果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为启动《开封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的编写提供基础资料。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严格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总原则,各县、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切实依法履行各自法律职责,结合目前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市直各成员单位、各县务于2月28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强化液化气企业监督检查,完善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供应体系。采取以各企业自查为主,各监管部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液化气企业经营、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供气直销系统,落实燃气行业服务规范,不断提高安全服务水平。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安全生产与管理工作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或者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款要求的,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并实施责任跟踪。

3.严厉打击非法液化气经营分销站(点)。要采用以明查和暗访、联合执法行动和各部门独立监督执法相结合的办法,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综合治理非法站(点)。各县要组织联合执法队开展拉网式清查,对排查、举报、回潮的非法站(点)坚决予以取缔,不留死角;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要求辖区有关产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库)房、民房出租给非法经营者作为储存、销售瓶装液化气的场所,对已取缔的非法站(点),要跟踪复查,防止回潮;对屡查屡犯的,依照《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非法储存、销售液化气的经营者、场所出租者进行依法处理,消除事故隐患,以达到根治“黑气”的目的。

4.加强宣传,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市整治小组办公室、各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投诉和举报;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媒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适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动态,剖析典型案例。要组织进小区、村庄张贴、发放宣传材料,并通过举报奖励等措施,发动群众共同打击和抵制非法经营液化气活动,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5.建立专项整治工作联系制度,做好信息传递、反馈工作。各县、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从3月份开始,每周一上午12时前向市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报告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电话:3933427;电子邮箱: gyk3933427@126.com)。市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6.严格工作纪律。要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凡因失职渎职、未履行管理职能,影响整治效果或因检查不力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据《开封市“打好五大攻坚战实现五个翻番促进开封快速崛起”效能问责办法》实施效能问责。

附件:开封市瓶装液化气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情况报告表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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