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对于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非土地储备中心类机构(含地方政府融资 平台) ,在确定该机构已经列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中,并已取得省级财政部 门核发的年度贷款规模控制卡后,其申请的土地开发贷款,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7
附录:相关监管规定摘录 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3]121 号)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 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对土地储备机构 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 70%,贷款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 2 年。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 通知(银监发[2004]57 号 2004 年 8 月 30 日)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资本金没有到位或资本金严重不足 、 经营管理不规范的借款 人不得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发放土地储备贷款时,应对土地的整体情况调查分析,包括该 土地的性质、权属关系、测绘情况、土地契约限制、在城市整体综合规划中的用途与预 计开发计划是否相符等。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对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 场发育状况、土地的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计划等方面的政策和研究,实时掌握土地价 值状况,避免由于土地价值虚增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贷款风险。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对发放的土地储备贷款设立土地储备机构资金专户,加强 对土地经营收益的监控。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通[2004]75 号) 近年来,城市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包括小城镇建设贷款、老城 市改造贷款及开发区建设贷款等)增长迅速,对于推动我国城市化进程、扩大就业起到 了积极作用,总
体情况是好的。但是,部分银行在发放此类贷款时,对相关担保主体、 承贷主体,以及相关抵押权益可能形成现金流的评估和把握缺少经验,致使部分银行贷 款面临较大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为切实防范风险,全面、准确、积极贯彻 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特别提示如下: 一、密切关注由于政策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在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贷款时,应密切关注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对银行贷款的影响,认真研究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对土地审批权限、出让方式等方面的规定,掌握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变化,关注和监测政策变化对贷款风险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二、确保贷款项目合法合规。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项目,必 须符合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依法审查贷款担保主体、承贷主体的资格与履约能力,切实防范此类贷款的 法律风险。应依法严格审查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担保主体的合法性, 严格审核企业实际担保能力,以及出现风险后担保主体或担保资产的可执行性,防止担 保虚置,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律风险。 四、准确评估权利质押或资产抵押的实际可实现价值,关注土地价格的周期性变 化。发放土地储备贷款,主要是以土地储备公司(中心)土地使用权质押,以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益为未来还款保障。部分地方因为土地储备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缺陷较多,土地 真实价值被过分高估;或仍采用协议出让、低价出让的方式处理储备土地,使得地价不 确定因素较多。这些情况都可能使未来土地
出让所产生的收益和现金流不足以偿还银行 贷款,银行贷款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应予以高度关注。 五、注意控制贷款集中度,加强信息沟通。部分地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总量 已大大超出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还款能力,少数地方甚至超过了未来几年地方政府财政收 入及土地收益总和。要建立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信息通报机制,严 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集中度风险,防止竞相向某些地区的土 地储备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放贷款,出现因地区集中度过高导致银行贷款风险积 聚。 六、建立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还款能力评估体系,持续监测还 款能力的变化。要根据审慎原则,尊重这类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规律,按照土地储备的获 取途径、管理水平、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市场价格预测等因素,建立土地储备贷款 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评估体系,尤其是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变化要持续地、科学地监 测和评估,及时认真地作出授信和授信变化的决策。要认真总结经验,摸索规律,锐意 创新,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9
七、注意分类指导,有堵有疏。严格控制不符合审慎经营原则或达不到贷款标准 的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要继续大力支持一切符合贷款条件的此类项 目 , 对风险状况出现变化的项目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注意区别对待 , 积极做好工作, 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工作,不搞“一刀切”。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 [2006]54 号) 五、加强尽职调查,注重防范土地储备贷款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评估 和审慎发放土地储备贷款。贷款前,要加强对储备土地的性质、权属关系、契约限制、 开发规划等方面的尽职调查,严格贷款发放条件。要科学、动态地测算和监控土地收储 费用,开设专门的托管账户,警惕土地以低成本转让,确保土地出让收入优先归还银行 贷款。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违约必须提前还款的罚则,避免土地储备机构盲目“圈 地”、盲目批地对贷款造成风险。要完善相关抵押手续,认真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根据 风险状况审慎确定抵押率。 5、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国土资发[2007] 277 号)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 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供应已发证储备土地前,应收回土地证书,设立土 地抵押权的,要先行依法解除。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 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申请贷款的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满足商业银行及其他金 融机构的贷款要求。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