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上级核定教职工编制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和教职工工作岗位聘任制。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教育工作的人担任教师和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教师培训机制,加强教师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师业务素质的提高,制定校本培训制度,从学校实际出发,对教师的学历达标、教学基本功等提出具体要求,并制定鼓励和支持教师继续教育、终身学习的计划和措施。教师要通过不断学习和培训,铸就高尚人格,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师师德考核机制,加强教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每周一次的学习制度。认真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促使教职工恪守职业道德,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有利于提高教职工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发挥教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评价体系。评价要以教职工的工作岗位为基础,评价结果要公布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全员岗位责任制,从工作内容、工作目标、工作质量、考勤等方面对教职工提出具体要求。不允许教师从事第二职业。
第四十四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十五条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不得随意加重学生的课业负担,不得占用学生休息时间强制补课和收费补课。
第七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四十六条 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在我乡(镇)居住满6周岁儿童,都无条件在本(镇)小学或教学点就近依法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寒暑假放假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规模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学校实行班级授课制,班额不超过40人。现有教职工228人,58个教学班,其中,中心小学33个教学班,村完全小学18个教学班,校点7个教学班。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籍管理的规定,建立严格的学籍管理制度(具体参照市教育局有关文件制定)。
第五十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的学生,学校予以批评,不得开除学生,学校要严格控制学生辍学。
第五十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学生的各项减免政策。积极筹措资金对特困学生进行资助,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在教育过程中不按成绩排名、分班。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起符合新课程改革理念的、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
第八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要在构建家庭、社会与学校三位一体的教育工作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十五条 加强家校联系,通过建立家长委员会、开办家长学校、家长接待日、家长会、家庭访问等方式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长科学教育子女的水平,接受家长的建议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加强与周边村民委员会、社区沟通联系,协助和配合公安、文化、城管、卫生、工商等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整顿治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和各方面人士以各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供支持,充分利用社会上适宜教育的场所,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积极参与建立村民、社区教育委员会的工作,优化农村、社区育人环境。
第九章 安全、体育、卫生、艺术与健康
第五十八条 学校及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强化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应急机制。
第五十九条 学校领导及安全全管理人员要对校园危险设施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根据季节特点、天气状况,确定防范重点。主动配合公安、综合治理等部门,群防群治,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好学校周边环境。
第六十条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狠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定期开展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防止发生交通、溺水、触电、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意外事故。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发生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等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第六十一条 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
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或穿行学校。经许可进入学校的车辆要规定路线行驶、停放,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放假(寒暑假、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或作息时间调整要提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发家长通知书将有关安全要求和提示告知家长。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里、生理特点和身心健康状况。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或举行大型活动要制定活动方案、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应在相关专业部门指导下,至少开展一次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学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的方法。
第六十四条 学校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培养学生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习惯,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建立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分析、存档等工作。加强学生的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体育、艺术、科普教育工作。坚持上好“两课”(体育课、健康教育课),做好“两操”(课间操、眼保健操),开展好“两活动”(课外活动、体育活动),指导学生进行体育锻炼。根据学校实际,每年举行1次全校运动会。学校要结合自身条件,举办经常性、综合性、多样性的艺术活动和科普教育活动。
第十章 校园环境与文化
第六十六条 学校是教职工和学生工作、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应做到环境整洁优美,风气积极向上,设施完好,秩序正常,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阵地。
第六十七条 校园内教学区、体育活动区、生活区等布局应合理,避免相互干扰。学校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把学校建成学园、乐园、花园。
第十一章 后勤保障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后勤工作要树立为教育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为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全面发展提供物质保障。
第六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开源节流,厉行节约,民主理财,定期公布各类账目,实行财务公开。
第七十条 学校要加强校产管理。学校财务要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并落实部门、班级、个人的管理使用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清理,若有损坏、遗失,应及时处理。各类用房要定期检查、检修,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七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食堂管理。制定并实行卫生防疫制度和食品采购验收制度,做到器皿整洁,餐具定期消毒环境卫生整洁。学校要确保学生饮水卫生。学校食堂不准使用塑料、铝制炊具,炊管人员要按要求定期体检,持证上岗。
第七十二条 学校加强寄宿学生的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坚持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配齐值班所需的各种物品,加强夜间巡逻,定期检查学生宿舍的通风、用电、取暖、卫生等,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加强和完善对校外住宿生的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十二章 党务与民主
第七十四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应集中力量抓好党的建设,加强教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充分发挥政治核心、战斗堡垒和行政工作的保证监督作用。
第七十五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要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健全工会、教代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七十六条 学校要实行校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执法单位、学校内党组织、工会和教代会的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及教育主管部门有的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学校将根据本章程,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心小学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