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审判机关、监狱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上网追逃、拘留、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等措施。
第十五条 在办理异地委托管理手续期间,社区服刑人员由委托地司法所和公安(边防)派出所负责管理;到受托地司法所和公安(边防)派出所报到后,社区服刑人员由受托地司法所和公安(边防)派出所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原件由委托地司法所保管,并列入委托地司法所在册统计范围,受托地司法所不做重复统计。
第十七条 委托管理期间,社区服刑人发生脱管、下落不明的,由受托地司法所会同公安(边防)派出所负责查找,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委托地司法所和公安(边防)派出所,委托地司法所和公安(边防)派出所应予配合查找。
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受托地司法所、公安(边防)派出所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向委托地司法所和公安(边防)派出所通报。
社区服刑人员发生非正常死亡等情况,受托地司法所、公安(边防)派出所应当及时向委托地司法所、公安(边防)派出所通报,共同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社区服刑人员委托管理期限结束前十日,受托地司法所应将社区服刑人员接受委托管理期间的档案及综合鉴定材料寄送给委托地司法所。矫正期满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回到委托地司法所办理解除矫正手续。
第十九条 委托地司法所在社区服刑人员委托管理之前,要对其进行个别教育,明确要求其必须遵守受托地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委托地司法所、公安(边防)派出所与受托地司法所、公安(边防)派出所应当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每月要定期询问和通报委托管理对象表现情况,做好记录工作,落实两头包、双列管措施,定期进行信息共享、情况沟通和工作协调。
第四章 奖惩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委托管理期间,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奖惩,由受托地司法所和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意见,并依照受托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委托地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和监狱机关应根据受托地社区矫正机构综合评议结果和提请的建议,依法运用减刑,撤销缓刑、假释,决定收监执行等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检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对违反规定办理异地委托管理的,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限期整改。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期间,由受托地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申请表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罪 名 刑 期 异地托管时间 居住地 详 细 地 址 受托地 详 细 地 址 居住地司法所 受托地司法所 申请 异地 委托 管理 事由 县(市、区) 司法所 性别 民族 矫正类型 矫 正 时 间 联 系 电 话 出生日期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县(市、区) 司法所 申请 异地 委托 管理 事由 居住地司法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居住地 公安 (边防) (公章) 派出所年 月 日 意见 居住地 县(市、 区)社区矫正办意见 备注 备注:此表一式四份,居住地社区矫正办、公安(边防)派出所、司法所和申请人各一份。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本人保证书
本人因 (事由),申请到异地接受社区矫正,保证做到以下四点:
1、按时到受托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3、服从受托地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4、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努力适应社会生活,做守法公民。
保证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