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湖南±800千伏直流输电线路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实施细则
10.1总体要求
本工程将于2017年1月15日前,完成竣工环保设施(措施)验收并具备带电条件。请建设管理单位及各运行维护单位按照竣工环保设施(措施)验收有关安排,开展预验收和运行交接验收工作。建设管理单位与各属地运行维护单位要加强工作沟通和协调,加大迹地恢复工作力度,所有迹地恢复、临时道路恢复验收工作,务必与本体工程同步完成,同步移交生产目标。
工程拆迁范围的住人房屋需按拆迁分幅图以及有关环保要求全部拆迁完毕,做好迹地清理及恢复,达到工程设计要求。
施工现场牵张场、材料站等临时占地地面、物料应清理干净,并对地面进行恢复。植被的恢复情况应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线路跨越生态敏感区需取得相应级别主管部门同意线路跨越的批复文件,在生态敏感区内立塔的需按照主管单位的批复意见办理土地(林地)占用审批以及采伐林木审批等相关手续。
以上环保要求,以环评批复意见为准。 10.2迹地恢复要求
工程竣工环保设施(措施)验收要求本体工程、迹地恢复、临时道路恢复同步验收完成。迹地恢复内容包括房屋拆迁恢复、施工场地恢复、牵张场恢复、材料场恢复等内容,各类迹地恢复要依照环评批复文件以及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量。迹地恢复工作应满足工程竣工环保验收要求,迹地恢复工作完成后,按规定拍摄和留存声像资料。
对于房屋拆迁迹地恢复,其流程为:现场发出联系单,设计单位现场核实确认、出具设计变更单,按变更流程经各方会签齐全后现场实施。联系单、设计变更单、竣工图应一致并签署齐全,竣工图一户一卡照片应体现迹地恢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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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技术拆迁范围外的房屋拆迁迹地恢复,迹地恢复承担单位负责提供房屋拆除迹地恢复前后的照片和位置资料,设计单位应参与协调工作、现场核实工程量、出具设计变更并计入竣工图。
10.3房屋拆迁迹地恢复原则
10.3.1线路通道内房屋拆迁迹地恢复执行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本项目环保批复文件。
10.3.2房屋拆迁迹地恢复政策处理按照分省处理的原则进行。 10.3.3无风情况下,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7m,7m以外按该房屋所在地面合成电场强度小于15kV/m满足要求,否则一律拆除,当与已建或待建线路平行时,应考虑相邻线路对地面场强的相互影响。
11、工程档案资料验收
11.1资料检查要求
对竣工资料的检查应符合:按工程管理程序、施工工序审查施工文件形成的完整性;依据现场施工实际情况审查施工记录内容的真实、可靠程度以及竣工图的质量;依据国家、电力行业、国网公司现行标准、规范及要求(特别是按照工程创优要求)审查施工文件的用表、施工文件签署程序。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以及本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大纲及实施细则》、《施工现场资料整理手册》明确的归档范围,审查竣工档案的齐全、完整、成套及归档文件质量情况;按系统整理要求审查竣工档案分类的科学性等;按文件的质量和编制要求审查文件形成、编制等质量情况。
竣工资料检查内容应包含对合同中有关文件编制和移交要求条款的检查项。
11.2归档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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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要求每一个标段提交一式四套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其中向直流公司归档移交一套原件。同时移交一套PDF格式的电子版竣工资料,一套项目照片和音像资料。
11.3环境保护资料
11.3.1应有环保的方案、计划、实施措施等。需提交相应文件。 11.3.2有无环保的实际投入。需提交证明文件或票据。 11.3.3环保的实施资料,如施工记录等、监理检查验收记录等。 11.3.4房屋拆迁是否已按拆迁分布图以及有关环保要求拆迁完毕,建筑垃圾是否已清理干净,场地是否已平整良好,施工现场牵张场等临时占地地面是否已清理干净。植被的恢复情况应达到相关规定的要求。需提供完整的影像资料。
11.3.5生态敏感区内立塔是否已按照主管单位的批复意见办理了土地(林地)占用审批以及采伐林木审批相关手续。
11.3.6废弃物或排放物如垃圾、弃土、砂石物料、废水处理情况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11.3.7受影响的农田、排灌系统、田间作业道路、设施有无保护或替代措施。
11.3.8有无百姓投诉、劳资纠纷等未解决的遗留问题。 11.3.9施工协议及赔偿记录资料
1.土地征用协议书及付款凭证、土地使用证(或地方政府印发的不征地的有效文件);
2.房屋及其它障碍物拆迁(包括通讯线、电力线拆除、跨越赔偿等)协议书、赔偿清单、付款凭证;
3.青苗赔偿协议书及清单、付款凭证;
4.林地使用同意书、树木砍伐许可证、赔偿协议书及清单、付款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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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5.通道树木砍伐及障碍物拆迁完成情况一览表; 6.大跨越封航协议; 7.施工补偿结算证明。
11.4各参建单位应提供的环境保护资料 11.4.1建设单位:
1)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规章制度制定、执行情况、环境保护人员专兼职设置情况。
2)提供工程的建设总结、初步设计批复及初步设计评审意见、项目核准文件、工程的总投资及环保投资情况(根据环评报告中环保投资情况,应分项注明各项的实际环保投资情况);
3)航拍资料(电子版)、输电线路施工桩号与运行号对照表、线路工程建设总结。
4)线路跨越生态敏感区的获准文件及说明(包括图件)、工程的实际开竣工时间等资料。
5)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及迹地恢复情况材料(包括位置、协议等) 6)本工程在施工阶段线路变动的原因及后续手续取得情况。 7)提供建设过程中有关环保投诉及处理的材料,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本工程环境保护投诉方面的问题,进行说明统计。
11.4.2设计单位:
1)竣工图设计总说明、工程各段技经资料、拆迁分布图(最终电子版)输电线路路径图(竣工图,电子版)、竣工图设计总说明、输电线路工程大跨越段平断面图(若工程含有大跨越段则须提供,竣工图);提供线路工程的路径走向图(包括环评阶段的路径走向图、竣工投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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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际路径走向图以及二者的对照图,并说明变更的情况,对属于重大变更情况的,应给予文字性说明材料)。
2)对照环评阶段设计,以生态敏感区为重点全线梳理工程变更内容及变更原因,并复核50m内电磁环境保护目标情况变化情况;提供设计阶段线路沿线的环境敏感点情况以及与环评阶段对照的敏感点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3)线路工程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办理行政许可取得的手续等审批文件;
4)提供330kV以上电力线跨越及并行段情况;复核线路设计高度;梳理本工程的环保措施工工程量、环保措施费用设计情况。
5)线路沿线房屋拆迁安置情况(包括补偿协议) 及迹地恢复图、线路跨越生态敏感区域的情况或者线路与生态敏感区域的位置关系、线路设计过程中提出的环保措施、线路工程施工设计总结。
6)提供设计塔基号与实际运行塔基号的对照表。 11.4.3监理单位:
1)提供线路施工过程中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资料、线路跨越生态敏感区域施工情况记录。
2)提供线路工程跨越或靠近生态敏感区域时的具体情况(包括方位、距离和线路长度)。
3)提供线路施工是否跨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情况,是否经过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以及经过的具体监理情况。
4)提供环保监理管控环保措施落实的管理资料、环保监理过程管控环保设施(措施)实施的环保影像资料。
5)提供线路工程环境监理季度总结、施工环保监理总结 11.4.4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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