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经营利润指标测算及考核实施办法(修订)

2019-08-01 22:39

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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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经营利润指标测算及考核

实施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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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 月 日批准 2016年1月1日实施

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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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历史

制度名称:企业年度经营利润指标测算及考核实施办法

年份号 摘要 企业年度经营利润指发布日期 川富集[2012]44号 标核定及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201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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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经营利润指标测算及考核实施办法

为了客观、科学、真实反映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年度经营成果,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全面实施核算口径、利润指标确定及奖惩比例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川富集[2012]16号】的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集团、直属企业及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2 年度经营利润指标概念阐释

2.1 “年度经营利润指标”是指考核企业年度利润总额。利润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总额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即:利润总额是指税前利润,也就是企业在所得税前一定会计期间内经营活动的总成果。 2.2 利润总额的一般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3企业年度经营利润指标测算基本原则

3.1工业企业:经营利润要运用综合产品毛利率、销售利润率等相对指标来测算,具体操作可以参照最近三年的历史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合理调整后确定。 3.2运输类企业:传统的运输业务创造的经营利润,按照过去三年内涵式增长率趋势分析法确定;投资的传统运输业务之外的业务,经营利润要根据并购时的盈利预测报告并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3.3酒店公司:主要考核现金收支结余指标,该指标按权责发生制口径测算。该指标的测算原则:按照投资额乘以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现金收支节余。利率选用规则:第一年按基准率的50%,第二年按基准利率的70%,第三年按基准利率100%,第四年按基准利率的130%,第五年实现账面盈利。

3.4燃气公司:经营利润要根据并购时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集团公司相关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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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协议约定来综合确定,具体操作时要充分考虑燃气和安装两大业务的毛利率,并从燃气(安装)业务购销差价和数量方面进行因素分析。

3.5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利润是在以各产权主体账面核算实际反映的商业资产收入基础上,扣减以现有三个核算账套(资产分公司、二农司、富阳商贸物业项目账)为基础确认的公司运行费用、实际营业收入相关的除所得税以外的所有税费(按17.56%计算并考核)后确认。

3.6房地产公司:房产公司实行项目利润考核,年度经营利润指标由集团公司根据项目结转进度整体通盘考虑后确定,具体需要关注房产公司本部日常的运营费用以及各项目结转进度。

3.7富临医院:经营利润按照《医院会计制度》核算口径测算确定。

3.8物业公司:重点考核应收物业费收费率指标,主要包括:空置房累计应收物业服务费收费率、非空置房当年应收物业服务费收费率、非空置房当年以前历史应收物业服务费收费率。经营利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口径测算确定。 3.9新并购企业:并购当年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经营利润,集团公司将参考并购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集团公司相关收购协议重新测算新并购企业预计利润。 4、企业年度经营利润指标考核基本原则: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富临集团会计制度》、《税法》等相关财税法规进行核算,考核时均以“会计核算口径”利润表为标准,在此基础上作少量固定非经营项目调整。固定非经营调整项目具体规定如下: 4.1 融资性费用

4.1.1 企业资本金不计算利息(会计核算与考核口径一致)。

4.1.2 募投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或衍生产生的其它收益不纳入考核利润(固定调整项目)。若有特殊情况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约定为准。

4.1.3 在融资主体、抵押物产权主体列支的财务费用、审计评估费用、抵押登记费用、公证费等,凡属于集团公司总体融资安排需要,且本企业实际未使用贷款资金,则该部分融资费用在考核时应予以全额剔除(固定调整项目)。 4.1.4 在融资主体、抵押物产权主体列支的财务费用、审计评估费用、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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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公证费等,凡属于本企业自筹自用,则该部分融资费用应当全部纳入本企业会计核算和考核(会计核算与考核口径一致)。

4.1.5 集团公司与所属企业之间资金净拨付与净上缴利息计算:

4.1.5.1按照内部往来余额,资金净上缴应收集团公司利息的企业,以会计核算口径和税法的规定,按加权平均利率双向计息(会计核算与考核口径一致); 4.1.5.2按照内部往来余额,资金净拨付应支付集团公司利息的企业,按集团公司本年度实际直接融资加权成本计算利息(固定调整项目)。

4.2 盈利企业原则上在次年1季度,必须对上年末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上市及拟上市企业除外),考核计算利息时以次年1月1日视同已分配为准。 4.3 企业发放的上一年度经营目标奖励额计入实际发放年度费用(会计核算与考核口径一致)。

4.4 并购企业的后续并购费用,按照支付的会计核算主体同口径纳入考核(会计核算与考核口径一致)。 4.5 资产处置损益

4.5.1 企业处置非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股权转让损益、并购企业闲置资产处置损益)所产生的损益不计入当期考核(固定调整项目);

4.5.2 除上述界定的非经营性资产外的资产,均应认定为经营性资产(如:设备、原材料、产成品等),处置经营性资产所产生的损益应当计入当期考核(会计核算与考核口径一致)。

4.5.3 企业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若有净收益,可以按照“一事一报”的程序予以单项奖励,奖励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净收益的3%,与年终奖合并发放。净收益=处置最终成交价-资产成本(评估价格、保留价格、账面成本、并购对价四者孰高)-相关税费。

4.6 企业按集团公司“全员参保、应保尽保”要求,向社保机构缴纳的各种社保费(含应缴未缴部份)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会计核算与考核口径可能产生不一致)。 4.7 各企业不再向集团公司计提上缴管理费(会计核算与考核口径一致)。 4.8 投资收益

4.8.1 集团公司合并范围内企业(控股、全资子公司)之间分配产生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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