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于调动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 证人拒证问题的对策
(一)现行立法框架下应对证人拒证的方法
前文已经提到,证人拒证问题产生的最重要原因是立法上存在着严重缺陷,但作为公安工作人员,我们不能消极等待立法完善,而是应该在现行立法框架下,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充分运用各种侦查谋略,引导证人如实作证。 1、以思想教育为依托,消除证人的各种消极心理。虽说教育不是万能,但心病还需心医,侦查人员通过耐心、细致、诚恳、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和说服开导,最终也能打消证人的顾虑而获取证言。(1)对于那些因畏惧心理而不敢作证的证人,向其宣传以下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9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法》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刑法》第308 条(“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告知其有获得人身保护的权利,彻底打消其顾虑。我们在侦查工作中,比如杀人案
件中,还多人认为杀人凶手将被处于死刑,提供证言会被凶手家属报复等,一旦对其做好思想工作,有时让其换个角度想想自己家属被害时别人也会站出来作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打消了顾虑,使其如实地提供了证言。(2)对于因庇护心理而拒不作证的人,要通过政策、法律、形势的教育,帮助他们摆正情义与理智的关系,情义与法律的关系,促使其认识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自己不如实作证,不但救不了朋友、亲人,减轻不了他们的罪责,反而会连累自己,从而承担法律责任。(3)对于因贪利心理而拒绝作证的证人,应通过讲解党的政策、法律、讲明利害关系,指明只有积极揭发犯罪内情,如实坦白自己的问题,才能得到从宽处理。对于与犯罪嫌疑人订下攻守同盟而拒绝作证的证人,要采取一定的策略迫使其作证,根据双方心理特点,巧妙地离间同盟各方,激化双方矛盾,并以确凿的证据戳穿其心理防线,迫使其就范,如实提供证言。
另外,对于因其他几种心理而拒绝作证的证人,也应因人而宜,找准各自的心理症结对症下药,促使其如实提供证言。 2、提高侦查人员素质,灵活把握询问技巧。(1)从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入手,彻底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文明办案。对待证人态度应当诚恳、友好,绝不能冷、硬、横。侦查人员应当注意自己的形象,在证人与犯罪嫌疑人有亲情等特殊的关系时,更应如此,要努力缩短侦查人员与证人之间的心
理距离,避免其对侦查人员产生不信任、怀疑、对抗等不良情绪,赢得其对侦查人员的理解和信任,激发证人作证的愿望。(2)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场所询问证人。实践证明,安排适当的时间、选择合适的场所询问证人,与证人是否愿意作证及能否准确陈述案情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许多证人在大庭广众之下不愿作证或拒绝作证,但在其他的场合却会积极作证。选择询问证人的时间,应当考虑到不对证人的工作、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场所的选择要力求安静、安全,避开其他人员的干扰,努力消除证人作证时的紧张感。(3)询问证人时的要注意问话技巧。与证人交谈、询问证人,是调查取证的主要手段,目的是要尽可能多地获得犯罪的线索,尽快侦破案件。在询问当中,侦查人员要尽量避免带有个人主观色彩的问话,要循序渐进、有条不紊地进行,遇到证人说不清楚、记不清楚的事情时,可以稍作休息,或先调查其他问题。强调注重问话技巧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避免证人临时改变初衷,临时决定拒证或提供不出详实、客观的证据内容。
(二)完善立法是解决证人拒证的根本途径
针对法律规定上的欠缺,完善证人作证的法律规定是十分必要的。现在,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如英、美、德等都对证人作出规定,我国很有借鉴的必要,以加快制定我国的《证人法》,从根本上解决证人拒证的问题,从而确保刑事诉讼
的顺利进行。针对侦查阶段证人拒证,我国的《证人法》应确立以下制度。
1、证人拒证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证人拒证追究制度,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及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对于拒证行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刑诉法都规定了证人不作证的法律责任,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健全的今天,除对少数拒不作证的证人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外,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也是必要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证人拒证时可追究其司法行政责任,即负有法定作证义务的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作证的,司法人员可以训诫、批评,经教育仍不作证的,可以采取拒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2、证人安全保障制度。即证人在作证过程中,以及作证以后有要求并受到司法机关对自身及其近亲属进行有效保护的权利。对于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手段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有效报复的,司法机关应给予有效的制裁。同时,这种制裁应与相应的防范措施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相辅相成的整体作用。应设立对证人事先、事中、事后的全面保护制度,如24小时保护、姓名更换、居所乔迁等制度。在实践中,对证人的保护应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应明确保护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应有机关负责保护,并应相互衔接,即对证人的保护,在侦查阶段,应由侦查部门负责保护;
在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负责;在审判阶段,由法院负责;审判后,如需要保护,由公安机关负责。当然,也可建立专门的机关负责证人的保护,不过,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中还没有这样的机关。其次,公检法机关应严格执行刑诉法第49条的规定,加大打击威胁、侮辱、殴打、报复证人犯罪的力度,严惩妨碍作证罪。
3、证人奖励制度。为了切实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世界主要国家的诉讼法都规定了证人有领取报酬的权利,这一经验值得借鉴。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更多地把自己的行为同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因此建立证人奖励制度是也是解决证人拒证顽疾的一剂良药。奖励证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物质奖励,即发一定的酬金或奖金,给予经济上的鼓励;二是精神奖励,可以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规定作为以后晋级、升职应考虑的条件,以此鼓励证人积极提供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