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评为国家、省级示范项目和节水水平高的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从水资源费中给予一定的补助或者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生效前已建的地源热泵系统,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限期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享受水资源费减免政策的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在建设和运行地源热泵系统过程中,随意浪费和污染水资源,或者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的,不予减免水资源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