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全国治涝规划技术大纲(6)

2019-08-01 23:32

(五)治涝标准

1、基本要求

(1)治涝标准的表达应尽量简单、明确,不宜过于复杂。目前各地对于治涝标准的表述方式不尽相同,这与各地区的自然条件有关。多数情况下,治涝标准主要由降雨程度(重现期)、降雨历时和排除时间决定,但也有些涝区的排涝标准与蓄涝容积直接相关,或是与排水方式(自排、抽排)、作物种植结构等相关。为了突出共性的特点,治涝标准可按“重现期+降雨历时+排除时间+排除程度”的方式表述,如20年一遇24小暴雨24小时排除等。

(2)治涝标准应根据城市排涝区、乡村排涝区和城乡混合排涝区等各种类型的防护对象对排涝的不同要求分别确定,其中城乡混合排涝区的治涝标准应根据其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合理确定。

(3)如果排涝区内的某个防护对象,其要求的治理标准高于整个排涝区的治理标准且能够进行单独防护的,该防护对象的治涝标准应单独确定,并采取单独的防护措施。

(4)当排涝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又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排涝区的治涝标准,应按主要防护对象中要求较高者确定。

(5)排涝区的人口、耕地、经济指标的统计范围应采用相应标准涝水的淹没范围。

(6)治涝标准应以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治涝规划等为依据,统筹考虑防洪与治涝的关系,及与邻近区域的协调,通过综合分析论证确定。

2、标准拟定 (1)城市

城市治涝标准,是指承泄区接纳市政排水系统排出涝水的标准。城市

24

市政排水系统的排水标准应按市政相关规范的规定确定。

1)降雨重现期。城市治涝标准的重现期应根据城市的防护等级、重要性和常住人口确定。详见表4。

表4 城市设计暴雨重现期

重要性 特别重要 重要 比较重要 一般 常住人口 (万人) ≥150 <150,≥50 <50,≥20 <20 当量经济规模 (万人) ≥300 <300,≥100 <100,≥40 <40 设计暴雨重现期 (年) ≥20 20~10 20~10 10~5 2)降雨历时。设计暴雨历时采用24小时降雨24小时排除。鉴于我国南北方、东西部的差别较大,各地区的水文气象条件也存在差异,在确定具体城市的治涝标准时,可根据城市所处的地理位置、地形地势、河流水系、调蓄能力、经济实力及费用效益等方面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合理确定城市的降雨历时。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降雨历时,如12小时、6小时等。

3)排除时间。城市治涝标准的排除时间原则为24小时排出。当重现期和降雨历时确定后,涝水的排除时间对治涝的影响非常明显。对于城市涝水的排除时间,有时也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并结合重现期和降雨历时的确定情况,根据城市所处的地理位置、地形地势、调蓄能力、经济实力及费用效益等方面的情况,对于调蓄能力比较强的城市,或是排涝出路不足够的城市,也可延长涝水的外排时间。

4)排除程度。对“排除程度”的理解,各地有所不同,有“将涝水排干”、“不成灾”、“不漫溢”、“排除”、“不积水”、“不淹主要建筑物”等多种论述。正在编制的规范的提法为:“涝水排除程度可按在排除时间内排至地面或设计水位以下。”各地区可结合城市规划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可按城区90%~95%的地面高程以下。

25

(2)乡镇

乡镇包括建制镇、乡(包括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以及独立的安全区。

市政排水系统较为完善的乡镇治涝标准指承泄区接纳市政排水系统排出涝水的标准,可参照城市治涝标准的确定。本节所指乡镇设计标准主要是市政排水系统尚不完善的乡镇。

1)降雨重现期。乡镇治涝标准的重现期应根据乡村的防护等级、人口和耕地面积确定。详见表5。

表5 乡镇设计暴雨重现期

重要性 比较重要 一般 常住人口 (万人) ≥20 <20 当量经济规模 (万人) ≥40 <40 设计暴雨重现期 (年) 20~10 5~10 2)降雨历时。乡镇的设计暴雨历时可采用24小时降雨。各地区可根据当地的水文气象、地形地理特征适当调整,如采用12小时降雨、6小时降雨。

3)排除时间。排除时间原则上按24小时降雨24小时排除,无市政排水系统的乡镇应在排除时间内排至地面无积水,有市政排水系统的乡镇排至承泄区设计水位以下。对于排水条件较差的地区,标准可适当降低,排水时间可适当延长,如26小时或48小时排出。

(3)农区

农区包括农田和村庄。一般村庄的治涝标准按农田统一考虑,有特殊保护要求的重要村庄的治涝标准可参照乡镇治涝标准确定。

1)降雨重现期。农区的设计暴雨重现期应根据涝区耕地面积和作物种类确定。详见表6。

26

对于作物经济价值较高、遭受涝灾后损失较大或有特殊要求的涝区,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其设计暴雨重现期可适当提高,但不宜高于20年一遇;遭受涝灾后损失较小的农区设计暴雨重现期可适当降低。

表6 农区设计暴雨重现期

耕地面积(万亩) 作物种类 经济作物 ≥50 水稻 旱作 经济作物 <50 水田 旱作 设计暴雨重现期 (xx年一遇) 10 10 10 10 10~5 10~5 2)降雨历时。在确定农区的治涝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作物的种植结构、易涝区的地理位置、地形地势、河流水系、调蓄能力、经济实力等方面的情况,合理确定降雨历时。原则上农区治涝的降雨历时可为1~3天(如经济作物可取1天、水田可取3天,小麦等旱作可介于两者之间)。

3)排除时间。乡村治涝标准的排除时间主要与作物种类(如经济作物、粮食作物,水田、旱作等)、田间滞蓄等因素有关。当农田为经济作物时,排除时间可适当缩短,如可取1日;当为水田时,排除时间可根据易涝区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对于非经济作物类的旱作,排除时间可取用适中历时,如1~3日。对于易涝区内分布有湖泊、洼地等调蓄水体时,可根据调蓄能力的大小,适当延长排水历时。

4)排除程度。排除程度主要是由作物的种类决定的,对于经济作物和旱作,指排至地面以下;对于水稻,指排至耐淹水深。农区设计暴雨历时、排除时间及排除程度可按表7 确定。

27

表7 农区设计暴雨历时、涝水排除时间及排除程度

作物种类 经济作物 旱作 水稻 暴雨历时 (小时,天) 24小时 1~2天 3天 排除时间 (小时,天) 24小时 1~3天 3~5天 排除程度 田面无积水 耐淹水深 (4)其它 城乡混合排涝区的治涝标准应根据其中城市部分和乡村部分的不同构成、所占比重及对排涝的具体要求,综合分析,合理确定。

工业园区的治涝标准可参照城市排水标准确定。

圩区的治涝标准按圩区的性质(工业圩、农业圩或混合圩等)相应确定。

(六)治涝总体布局

1、基本要求

(1)按照因地制宜、分区治理、统筹兼顾、蓄排结合、防洪安全、除涝适度的原则,研究涝区的规划布局,制定区域除涝安全保障方案和工程体系。

(2)治涝工程按水流的路径分为田间沟系、输水河道、排水枢纽和承泄区,按除涝工程的功能分为撇洪分隔工程(堤防和撇水沟)、汇流滞蓄工程(河、湖和田间沟系)、排水枢纽(闸和泵站)和承泄区(外河)。

(3)治涝工程应根据地形等具体条件,按“分片排涝、等高截流;留湖蓄涝、排蓄结合;自排为主、辅以抽排;排灌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合理确定。

(4)治涝工程应在流域综合规划、地区水利规划、涝区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水土资源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根据地形和外排条件,遵照统筹兼顾、蓄排兼施的原则进行布局。

(5)应根据涝区实际情况提出涝区主要控制指标,如调蓄水面率、

28


1-1全国治涝规划技术大纲(6).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单片机实验七-肖爰龙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